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制保障基础与实践路径

  中评社╱题: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制保障基础与实践路径① 作者:冯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台湾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的首次提出,不仅是启动了“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具体设计,也标志着祖国的和平统一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国内外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法理研究薄弱的状况下,以《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为基础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为其提供了法制保障基础,可以在坚守12333底线和目标的基础上,通过“134个职业资格考试”和“台人台税”的落实及推进“两岸共同市场”顶层设计和实施进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路径。

  序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出中华民族的最强音: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这是70载两岸关系发展历程的历史定论,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探索与研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政治主张。这一重要政治主张的提出,不仅是启动了“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具体设计,更是开启了新时代和平统一的新征程,标志着祖国的和平统一进入一个新阶段。

  “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正式提出,在岛内外引起了热议。然而,据中评社报导,台湾民意基金会(亲绿)于1月21日上午发布的民调显示,二十岁以上台湾人,约二成五的人基本上赞成“一国两制”,六成七的人反对;有四成四的人持强烈反对的态度,强烈赞成的人不到8个百分点。②可以看出,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仍存在着不赞同、不理解甚至是排斥。在近年赴大陆的台胞人次增加的态势下,出现“一国两制”仍被污名化的现状值得我们思考。诚然,台湾岛内的舆论环境和政治环境致使民众对“一国两制”的瞭解有限,存在着误解、盲点,较少有民众瞭解其真正内涵,只剩下一个意识形态色彩极强的政治符号。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切实地将“一国两制”的真正内涵传到岛内,融进两岸民众交流中。尽管海内外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法理研究还较薄弱,但以《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为基础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为其提供了法制保障基础,我们可以在坚守底线和目标的基础上,通过两岸融合实践,如“134个职业资格考试”和“台人台税”的落实及推进“两岸共同市场”顶层设计和实施进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路径。让台湾民众更多瞭解和参与到“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顶层设计和实践中,增进共识,筑牢“一国两制”的理论基石和实践基础,丰富和发展和平统一的实践。

  一、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述评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也是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央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自港澳回归祖国以来,大陆学者对这一战略构想研究的热情始终不衰,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成果丰硕。③大陆也形成了一些专门的机构研究“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现状总体呈现出以下态势:1.研究时间跨度大。自提出“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之后,学者就开始进行有关研究,研究跨度达20余年。2.研究视角广阔。“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视角与时政热点息息相关,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契合关系。从基础理论、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借鉴港澳模式、治理模式等视角来研讨“一国两制”台湾模式。④3.研究领域集中。“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研究以政治学学科为主,法学学科其次,二者构成“一国两制”研究的优势学科。

  大陆学术界围绕“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付出了长期的努力,虽取得丰硕成果,但尚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法学研究相对薄弱。近年来,虽然从法律角度研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但仍以政治角度为主,现有成果是法律与政治学科的交叉。学者在展开研究时多将政治作为法治的背景,将法治作为政治的补强和论证依据。事实上,“一国两制”下的台湾问题不仅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法治建设已然成为当下与未来国家建设的一种策略、一种资源和一种话语体系,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必要加大力度开展“一国两制”的法学研究。二是法理层面的研究深度不够。现有研究关注的多是“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面向,法理层面研究的深度不够。学者的研究或是局限于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逻辑上的解读,或是偏重于宏大叙事和政策研究,研究成果的理论规范性亦存在不足。目前,真正涉及到“一国两制”与台湾内在法理关系的专著较少,上升到系统研究和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成果尚不多见。

  因“一国两制”在台湾遭遇误解和被污名化,加上其特殊的政治生态环境,致使公开研究“一国两制”的台湾学者较少。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学者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总结“一国两制”香港模式的特点,进而论证其对台湾地区的示范作用。⑥总体上,台港澳学者对两岸政治关系的关注度较高,研究也是多从两岸关系、政治局势、经济或从两岸法律等方向进行研究。但迄今为止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专著和论文仍较少,研究较为薄弱。

  国外学者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专著和论文较少。关于“一国两制”的论述多是散落在涉及到国际政治的著作中。众所周知,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影响最大的国家莫过于美国,因而美国的众多智库和关注台湾局势的学者,包括约瑟夫·奈、卜睿哲、李侃如、沈大伟、何汉理等等,他们都立足于美国的立场,在大陆和台湾之间两面“下注”。国外学者的研究范围也主要是从宪政角度、大国崛起角度关注和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及其对地缘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影响,且由于立场不同,这些研究和评论文章大多带有浓厚的本国利益和意识形态色彩。

  综上所述,目前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宪法、历史等角度论述“一国两制”,较少有人从可操作性法律制度来论述“一国两制”的法理基础。从可操作性法律制度来诠释“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能让台湾同胞更有参与感,有利于维护“一个中国”法理框架的稳定,对诠释“两制”的内涵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从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来解读“两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为“两制”台湾方案提供可操作性的保障

  从1949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海峡两岸由于政治、军事上的严重对峙而长期处于人为的隔离状态,交往基本中断。这种局面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有了转机。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倡议尽快结束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实现交流的重要主张。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同时也是《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和两岸法学交流30周年,为规范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活动,有效调整涉台法律事务,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以《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为基础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1979年元旦,中国同美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正式提出实现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告台湾同胞书》指出“世界上普遍承认只有一个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定,和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实现,更可见潮流所至,实非任何人所得而阻止。”⑦由此可见,《告台湾同胞书》因其发布主体为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构成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规范文件,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提供了法理基础,成为40年来两岸和平发展的法律依据。

  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台湾地区民众赴大陆探亲潮涌现,进入90年代后,两岸从单向交流发展到某种程度的双向交流,交流项目从探亲扩展到经贸、体育、学术、文化等各方面。为规范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活动,有效调整涉台法律事务,国家开始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台立法活动由此开启,并逐步形成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签署的事务性协议,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等构成的、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本人通过法源法律网得到目前中国大陆对台立法的资料经过归纳整理,从中央对台立法角度对大陆涉台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1、从立法时间分析。中央对台法规司法解释多达565条,通过资料分析、制作表格和图表,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的对台立法,从1951年11月14日到2016年1月30日,短短六十几年的时间里大陆对台的立法多达几百条,足以看出大陆对于台湾问题的重视程度。虽然立法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但是细细看这些法律的立法时间,可以发现立法数量逐年增加,开始每年大约立法2到3部,从1987年开始上升到11部,随后一直保持这些数量;到2003年立法数量又上升到一个高度,达到20多部,之后的十几年立法数量并没有太大差异。

  2、立法部门分析。在立法部门上,通过饼状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部门分别为海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司法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国家旅游局、交通部、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这些立法部门立法数量多可以反映出大陆对台的政策倾向,首先为什么海关立法数量最多?可想而知,台湾与大陆往来中经济最频繁,而台湾作为一个岛屿与大陆经济贸易往来中海关当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台湾产品进出口大陆的“要塞”,因而海关部门加强相关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同样的,商务部、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都是有关于经济的部门,而现阶段大陆与台湾在经济贸易领域的联系是最紧密的。公安部、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是负责管理工作的,包括经济秩序、进出口产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旅游局、交通部主要就大陆与台湾居民日常生活往来中卫生安全、婚姻家庭生活、出行等等进行立法;教育部针对资格考试问题以及台湾子女来大陆就学问题作出规定。通过统计我们看出中央有57个部门就涉台问题进行立法,除了以上具体列举的部门外,其它部门都只是进行了个别少数的立法,大概占到10%,而刚刚具体列举的部门立法是占有比例最大的。所以可以得出中央对台法规司法解释在立法部门上集中在经济类部门,如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以及一些关系到民生、社会管理的部门,如公安部、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旅游局、交通部等等。


  3、立法领域分析。通过对法条的理解,本人将法条调整的对象进行归纳整理,大体涉及以下领域:反倾销、经济与贸易、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公司(含律师事务所)、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税收(含进出口税收)、教育、会计审计业务、文物、旅游、人员出入境管理、船舶航空航运管理、进出口产品管理、文化、知识产权、卫生医药、农业、食品管理、海上运输、海关、政治、边防管理、科技。透过饼状图进行分析,立法数量排名前十的领域分别为反倾销、经济与贸易、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公司(含律师事务所)、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税收(含进出口税收)、教育、会计审计业务、文物。对这十个领域进行归纳,我们可以发现,它涉及经济[反倾销、经济与贸易、公司(含律师事务所)、税收(含进出口税收)、会计审计业务]、生活[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教育文化(相关职业资格、教育、文物),此外还有一个关系到人民日常生活和处理刑事犯罪的领域法律。细细看来不难发现,立法数量较多的领域和立法数量较多的部门大体上是吻合的:关涉到经济贸易和人民日常生活、教育文化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立法多;经济贸易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教育文化领域所受关注多,这些领域大陆与台湾交流最频繁,故这些领域立法数量多。其它领域的涉及:知识产权、政治、卫生医药、科技、农业等等。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中央对台法规司法解释在立法领域上立法集中在经济贸易、居民日常生活、教育文化及社会管理领域。

  纵观565部中央涉台法律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涉台法律规范体系覆盖面广,调整对象广泛,且具有很强的实验性和过渡性。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立法主体多元、内容多元、形式多样。其内在结构中既有宪法层面的规定,又有大量处理两岸具体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既有中央立法,又有地方立法,⑧还包括两岸民间协议及国际条约等;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内容包含公法内容,也包括私法内容。而且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并不是以某一部门法为核心的单一规范体系,而是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体系在内的多元法律规范体系。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对象涉及的法律事务种类繁多。既有两岸长期隔绝的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法律问题,如去台人员的婚姻、继承等;又有两岸现实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如投资、贸易、民商事纠纷及其调处等。既有有关实体上的法律事务;也有程序上的法律事务,并且伴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

  此外,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带有很强的实验性和过渡性。它是两岸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两岸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与发展之中,在现有政治格局还不能突破的前提下,大陆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还带有很强的实验性和过渡性特征。

  (二)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提供法理法律保障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这是党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目标出发,对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治理方式和制度建设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台事务。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推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对台方针政策的实施,解决两岸交往合作中衍生的具体问题,而且还保护了两岸人民尤其是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促进两岸交往秩序的形成和两岸关系的发展,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党和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在对台工作中都起着主导地位。将政策以法律形式规范可以使对台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提高政策权威性,并加强政策的宣示效果,也可藉助法律固有的稳定性、明确性、强制性特征推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对台方针政策的实施,起到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随着两岸交流与合作的纵深发展,各种涉台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法律问题是涉台法律规范直接调整的对象。涉台法律规范通过规范两岸之间的交往活动,用法律手段对行为主体的交往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解决两岸交往、交流合作中衍生的具体问题。其中,涉台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厘定“一国两制”的法理基础;其二厘定两岸人民在经贸、人员往来以及文化等交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充分保障两岸人民在各自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利。

  如前所述,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是两岸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解决两岸交往中产生的问题,其执行通常不因两岸关系的紧张而受影响,这就使涉台法律规范能够发挥指引、导向、预测等秩序建构功能。使两岸的交往自觉或被迫地局限在合理恰当的范围之内,并且限制非法的两岸交往行为,支持“一国两制”方针下两岸人民之间正常的交流活动,促进两岸民间交往、交流秩序的形成,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全世界共同的价值目标和通行的行为准则。在涉台工作方面,以《告台湾同胞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上位法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是多年来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法律化的成果,是政治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化的体现,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最佳体现,反分裂国家法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标志和里程碑。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将把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以及处理涉台事务的具体措施,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从法理角度研究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及依法落实“两制”的可操作性,让台湾民众对“两制”有获益感,为“和平统一”后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提供法理法律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三、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实践路径之我见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要继续贯彻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明确提出,“我们要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为发展增动力,为合作添活力,壮大中华民族经济。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上述论述为我们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路径,进而丰富和发展“和平统一”的实践指明了方向。

  (一)31条惠台措施关于“134个职业资格考试”要落到实处

  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联合推出了对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惠台措施”),⑨31条惠台措施是根据“一国两制”构思以及与台湾沟通交流贸易的实际需要所出台的对台企、台胞的优惠政策以及平等政策,体现了大陆对台友好包容的态度,为台胞带来福祉。如今,“31条惠台措施”推出已近一年,福建、山东、北京等多个省市都陆续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31条惠台措施自然也有需要继续发展和弥补之处,海峡两岸的自由沟通交流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⑩对于台湾同胞而言,就业问题无疑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而对于31条惠台措施中涉及到的“134个职业资格考试落实”的问题与就业密切相关且有很大的发展和落实的空间。

  放宽台湾同胞就业限制,是31条惠台措施的重大亮点。根据31条惠台措施第十三条之规定,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而这134项职业资格考试的落实程度,与来陆就业和发展的每位台胞的生活息息相关。首先,由于地区的差异,大陆地区所规定的这134项职业资格中一些职业在台湾地区的名称、职业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这也将影响到台湾技术人员来陆的就业状况。其次,大陆方面对于台湾方面对应的这134项职业资格中的认可程度也不尽相同,诸如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已取得的法律职业人员执业资格并不认同,即使在台湾已取得该资格,也依然需要参加大陆的法律职业人员资格考试。而对于一些职业资格为部分认定,诸如一些低技术性专业技术人员,大陆地区只给予部分认定,仍需修习一定培训学分,方可取得职业资格。因此,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对于这134项职业资格的比对与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31条惠台措施的细化与发展,也是台湾同胞是否能利用自身职业优势前往大陆就业与生活的保障。尽快落实大陆地区对这134个职业资格的认定,与此同时,大陆各个地区陆续推出对这134个职业认可的放宽措施(如北京推出了对中医、台师、商事纠纷调解员、律师等职业的相关放宽限制规定)是31条惠台措施发展落实到实处的方向。

  (二)借鉴港澳制度模式推进“台人台税”政策的落实

  同为“一个中国、一国两制”思想下的开拓创新,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制度模式也可作为台湾地区制度出台的参照。比如从税收方面而言,同样在“一国两制”的精神指导下,香港、澳门均拥有独立的税收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以“收入来源地原则”征税,仅对香港地区的收入来源征税。而内地则对包括了居民与来源地等各种来源进行征税。因此,税收管辖权交叉的问题在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必然存在。为了在更为丰富的贸易交往中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内地与港澳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根据《安排》中的相关规定,在内地、香港与澳门,于规定的时间节点后,三者均不再适用双重征税。⑪同时,为了促进内地与港澳间的繁荣贸易,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这也是在WTO大背景下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起类似自由交易伙伴关系,标志着三方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将进行更深入的经济方面交流与合作。”⑫如今,“一国两制”战略方针下的各项实践工作都已陆续展开,并在不断加强内地与港澳联系互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创新。港珠澳大桥的修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的出台,都是内地与香港、澳门紧密合作、互助发展的成果,也都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大陆与港澳间相关政策的重要尝试,均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因此,港澳的相关政策也可以成为大陆对台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相关借鉴,从区际间比较借鉴的角度进行立法,31条惠台措施中对于台胞投资、台企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即以此为理论基础。

  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规划与发展,广东省相继出台了多项对香港同胞的便利政策,在涉及到就业、教育、投资等领域的同时,也对香港同胞的税收推出了系列优惠政策。在这之前,因为香港人在内地工作每年超过183天就需按内地税率缴纳个税的规定(即“个税墙”的存在),减弱了港人在内地就业发展的积极性。而如今,面对港胞来陆的就业需求,深圳前海自贸区和珠海横琴自贸区创新人才合作常态交流合作机制,前海在全国首创对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个税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横琴则对“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的政策进行全面落实。⑬2019年3月1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进一步对“港人港税”优惠政策做出推广。按照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的措施涵盖了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183天”的计算方法(即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当地政府为境外(包括香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即“港人港税”),政策将适用于指定人才,扩大至大湾区9个城市。⑭这一系列措施放宽了港澳民众在内地居住的时间认定,减轻了大湾区指定地区港胞税收的压力,极大提高了港胞前来内地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与“港人港税”相对比,“台人台税”的落实也应早日提上日程。虽然31条惠台措施中有诸多对台胞、台企的优惠措施,但高昂的税收依然会让许多台湾同胞望而却步。在“港人港税”获得推广之际,若能结合31条惠台措施的优惠政策,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发展与完善“台人台税”,签订两岸间税收协定,为台湾地区来陆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创业人才提供税负差额补贴,减轻税收压力,则将会极大提高台胞在大陆地区就业发展的信心,对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三)推进“两岸共同市场”的顶层设计和实施进程

  “两岸共同市场”理念是由曾任台湾行政院院长、国民党副主席、中华经济研究院院长的萧万长先生在2000年底最先提出。2005年5月,原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原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北京举行了两党56年来的首次会谈,双方就促进两岸关系改善和发展经贸交往等重大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⑮

  所谓“共同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其特点是成员间实现自由贸易,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建立统一的对非成员的关税,并允许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成员间完全自由流动。⑯目前已有的共同市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中美洲共同市场、东南非共同市场、海湾共同市场等等,现实中最广为人知的共同市场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画,主张在一个“超国家”机构的领导下,把西欧各国的煤钢生产联合起来。“欧洲经济共同体”经历了煤钢共同体建立、煤钢共同市场的推广应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建立、欧洲联盟的成立、欧盟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等几个阶段的融合发展形成欧洲共同市场,在欧洲共同市场下实施的主要政策包括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共同的农业政策、政治合作制度、内部统一大市场等。

  应该指出的是,“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参考了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有着实质区别:“欧洲经济共同体”是由不同主权国家参与的,而“两岸共同市场”是由一个国家中的两个或几个独立关税区共同参与的。因此,“两岸共同市场”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对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创新。在现实中,大陆与台湾在经济上的互补性和依存性,也为两岸共同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物质基础。大陆劳动力成本较低,人才资源丰富,市场容量居世界前列;台湾在某些行业技术储备占据优势,双方的经济垂直分工或协作性明显,产业间和产业内具有很强互补性。目前,两岸经贸交往频繁,2018年台湾对大陆及香港的出口总额约占其总出口总额的41%。台湾是大陆第七大交易伙伴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地,两岸的经贸关系可谓唇齿相依。⑰

  “两岸共同市场”也符合国家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包括海西区在内的十八个城市群建设规划),发改委进而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打破城市之间壁垒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市场一体化。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加快推动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一体化,《指导意见》还强调了技术市场、金融服务和市场准入的一体化。这些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市场做法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与此配套,则是交通、网络、物流等方面基础设施一体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等等。

  据此,本人认为“两岸共同市场”的内涵可以表述为:以“一个中国”、“九二共识”为基础,在WTO规范框架下,将台湾视为一个独立关税区,综合两岸四地的优势,建立一个大中华市场,以实现生产资源的流动。在这个前提下“两岸共同市场”的核心应为“一个市场、两岸双赢,三步先行、四步扩展、五步到位(福建自贸区、两岸自由贸易区、环台湾海峡经济区、环闽粤台港澳经济区、环海西经济区)”,也就是在一个大中华市场的贸易圈内,利用两岸经济、资源以及技术等优势互补,实现两岸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畅通。

  具体而言,本人认为在“两岸共同市场”中应实现以下九个方面的畅通:1、应取消两岸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减少贸易障碍,最终实现商品自由流动;2、实现两岸双方商业、物流自由往来,区内货物往来不受现行双方各自贸易与关税政策的约束;3、双方在区内的船只、人员按共同认可的模式自由往来;4、人民币与新台币在自由贸易区内均可流通;5、允许双方企业与有关办事机构在区内设立生产、贸易、金融等办事机构,并为其提供服务等;6、通盘协调加快海西区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港区建设;7、赋予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地方立法、政府管理、体系创新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的许可权;8、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形成推广到全国的可复制的和平统一经验;9.完善法规与准则,建立争端协调机制,包括投资者权益保障、贸易纠纷调解及仲裁、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市场准入以及反倾销等。主要机构包括:闽台共同市场理事会,负责协调共同市场双方经济政策,并拥有管理共同市场的最终决定权;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共同市场的相关政策和协议;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协调和解决共同市场成员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中发生的各种争端。

  由此可见,“两岸共同市场”的构建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建设“两岸共同市场”是推动两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合作,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分享,支持两岸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重要政策举措,也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结论

  习近平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依据讲话中关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发展和平统一的实践”这部分的的论述,本人认为“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应当坚守的底线和内涵是(总结为12333):1个目标: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2个协商的政治基础(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3个底线前提(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3个充分(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因此,对“一国两制”在新时代下进行台湾方案的设计及实施研究,要有底线思维,依据《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守住3个一(一个中国、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依法依规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这个中华民族的伟大目标丰富法理基础和实践经验。

  注释:

  ①本论文为2018平潭综合试验区委托项目《“一岛两标”职业资格比对课题》研究的一部分。

  ②亲绿民调:2成5台湾人赞成一国两制2019-01-2114:09,http://news.stnn.cc/hk_taiwan/2019/0121/60947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30日。

  ③如李义虎、李家泉、孙亚夫、齐鹏飞、王英津等知名学者发表了多篇论文或形成专著。

  ④代表性著作有李义虎等着《“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李家泉着《“一国两制”与台湾前途》,潘国华等着《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等专著。

  ⑤支持和平统一的台湾学者如前台湾“中国统一联盟”主席纪欣女士认为,“一国两制”是两岸和平统一的最佳模式;台湾佛光大学政治系主任姜新立教授也认为,两岸要和平,“一国两制”是不错的选择。主要专著和论文有纪欣女士的《“一国两制”在台湾》、潘锡堂的《当前两岸关系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等文章。

  ⑥如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前所长陈方正教授认为,“一国两制”标志着中国政治思维的转变,它的意义其实远远超过它所解决的现实政治问题。

  ⑦《告台湾同胞书》(全文),2019年1月2日,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9_01_02_48538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日。

  ⑧法源法律网中有关地方涉台法规规章数量达到322条,通过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地方省份对台立法从1981年9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户口和粮食供应领域的规章开始到2015年2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临时审计业务的一项规章止,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不同于中央涉台立法司法解释,地方涉台法规规章数量上不及中央涉台立法多;其次地方涉台立法在时间上幷没有一直保持连贯性,通过表格不难看出,1981年广东省立法之后一直没有地方省份进行立法,直到1986年北京市才出台关于生活补助的规章;最后地方涉台法规规章虽然也是大体上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是仔细分析每年的立法数量,我们可以发现它幷没有像中央一样每年立法数量多达20几部,即使是近两年大陆与台湾联系密切的情况下,地方省份对台立法数量仍然在10部立法左右。因而从表格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地方对台法规规章在立法时间上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总体的立法数量以及每年的立法数量均少于中央涉台法规司法解释。专家解读《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2018年12月4日,http://k.sina.com.cn/article_1709286740_65e1a55402000dy6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15日。

  ⑨徐亚旻:《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新闻发布会实录》,参见http://www.huaxia.com/xw/gtbxwfbh/2018/03/568901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29日。

  ⑩譬如对于台胞纳税问题还需解决,台湾对于大陆判决的承认度依然不高,两岸海上货物运输与交易仍待发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与《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然过于笼统,大陆还未完整而系统地制作一套专门对台法律规范等等。

  ⑪《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取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年度课税中所取得。《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内地与澳门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始所取得。参见段浩:《海峡两岸双重征税的法学分析》,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22页。

  ⑫同上,第23页。

  ⑬帅诚:《内地个税高出香港三倍,港人望“港人港税”早普及》,参见http://www.takungpao.com/finance/236131/2018/0818/2046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日。

  ⑭朱丽娜:《林郑月娥:港人港税适用高端紧缺人才,鼓励大湾区就业》,参见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01/doc-ihrfqzkc038897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日。

  ⑮https://baike.baidu.com/item/两岸共同市场/875071?fr=a,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26日。

  ⑯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B1%E5%90%8C%E5%B8%82%E5%9C%BA,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26日。

  ⑰http://www.gov.cn/shuju/2019-01/07/content_53556,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5日。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9年8月号,总第260期)   中评社╱题: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制保障基础与实践路径① 作者:冯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台湾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的首次提出,不仅是启动了“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具体设计,也标志着祖国的和平统一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国内外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法理研究薄弱的状况下,以《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为基础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为其提供了法制保障基础,可以在坚守12333底线和目标的基础上,通过“134个职业资格考试”和“台人台税”的落实及推进“两岸共同市场”顶层设计和实施进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路径。

  序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出中华民族的最强音: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这是70载两岸关系发展历程的历史定论,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探索与研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政治主张。这一重要政治主张的提出,不仅是启动了“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具体设计,更是开启了新时代和平统一的新征程,标志着祖国的和平统一进入一个新阶段。

  “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正式提出,在岛内外引起了热议。然而,据中评社报导,台湾民意基金会(亲绿)于1月21日上午发布的民调显示,二十岁以上台湾人,约二成五的人基本上赞成“一国两制”,六成七的人反对;有四成四的人持强烈反对的态度,强烈赞成的人不到8个百分点。②可以看出,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仍存在着不赞同、不理解甚至是排斥。在近年赴大陆的台胞人次增加的态势下,出现“一国两制”仍被污名化的现状值得我们思考。诚然,台湾岛内的舆论环境和政治环境致使民众对“一国两制”的瞭解有限,存在着误解、盲点,较少有民众瞭解其真正内涵,只剩下一个意识形态色彩极强的政治符号。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切实地将“一国两制”的真正内涵传到岛内,融进两岸民众交流中。尽管海内外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法理研究还较薄弱,但以《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为基础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为其提供了法制保障基础,我们可以在坚守底线和目标的基础上,通过两岸融合实践,如“134个职业资格考试”和“台人台税”的落实及推进“两岸共同市场”顶层设计和实施进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路径。让台湾民众更多瞭解和参与到“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顶层设计和实践中,增进共识,筑牢“一国两制”的理论基石和实践基础,丰富和发展和平统一的实践。

  一、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述评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也是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央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自港澳回归祖国以来,大陆学者对这一战略构想研究的热情始终不衰,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成果丰硕。③大陆也形成了一些专门的机构研究“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现状总体呈现出以下态势:1.研究时间跨度大。自提出“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之后,学者就开始进行有关研究,研究跨度达20余年。2.研究视角广阔。“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视角与时政热点息息相关,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契合关系。从基础理论、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借鉴港澳模式、治理模式等视角来研讨“一国两制”台湾模式。④3.研究领域集中。“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研究以政治学学科为主,法学学科其次,二者构成“一国两制”研究的优势学科。

  大陆学术界围绕“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付出了长期的努力,虽取得丰硕成果,但尚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法学研究相对薄弱。近年来,虽然从法律角度研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但仍以政治角度为主,现有成果是法律与政治学科的交叉。学者在展开研究时多将政治作为法治的背景,将法治作为政治的补强和论证依据。事实上,“一国两制”下的台湾问题不仅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法治建设已然成为当下与未来国家建设的一种策略、一种资源和一种话语体系,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必要加大力度开展“一国两制”的法学研究。二是法理层面的研究深度不够。现有研究关注的多是“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面向,法理层面研究的深度不够。学者的研究或是局限于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逻辑上的解读,或是偏重于宏大叙事和政策研究,研究成果的理论规范性亦存在不足。目前,真正涉及到“一国两制”与台湾内在法理关系的专著较少,上升到系统研究和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成果尚不多见。

  因“一国两制”在台湾遭遇误解和被污名化,加上其特殊的政治生态环境,致使公开研究“一国两制”的台湾学者较少。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学者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总结“一国两制”香港模式的特点,进而论证其对台湾地区的示范作用。⑥总体上,台港澳学者对两岸政治关系的关注度较高,研究也是多从两岸关系、政治局势、经济或从两岸法律等方向进行研究。但迄今为止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专著和论文仍较少,研究较为薄弱。

  国外学者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专著和论文较少。关于“一国两制”的论述多是散落在涉及到国际政治的著作中。众所周知,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影响最大的国家莫过于美国,因而美国的众多智库和关注台湾局势的学者,包括约瑟夫·奈、卜睿哲、李侃如、沈大伟、何汉理等等,他们都立足于美国的立场,在大陆和台湾之间两面“下注”。国外学者的研究范围也主要是从宪政角度、大国崛起角度关注和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及其对地缘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影响,且由于立场不同,这些研究和评论文章大多带有浓厚的本国利益和意识形态色彩。

  综上所述,目前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宪法、历史等角度论述“一国两制”,较少有人从可操作性法律制度来论述“一国两制”的法理基础。从可操作性法律制度来诠释“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能让台湾同胞更有参与感,有利于维护“一个中国”法理框架的稳定,对诠释“两制”的内涵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从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来解读“两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为“两制”台湾方案提供可操作性的保障

  从1949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海峡两岸由于政治、军事上的严重对峙而长期处于人为的隔离状态,交往基本中断。这种局面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有了转机。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倡议尽快结束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实现交流的重要主张。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同时也是《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和两岸法学交流30周年,为规范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活动,有效调整涉台法律事务,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以《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为基础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1979年元旦,中国同美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正式提出实现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告台湾同胞书》指出“世界上普遍承认只有一个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定,和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实现,更可见潮流所至,实非任何人所得而阻止。”⑦由此可见,《告台湾同胞书》因其发布主体为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构成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规范文件,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提供了法理基础,成为40年来两岸和平发展的法律依据。

  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台湾地区民众赴大陆探亲潮涌现,进入90年代后,两岸从单向交流发展到某种程度的双向交流,交流项目从探亲扩展到经贸、体育、学术、文化等各方面。为规范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活动,有效调整涉台法律事务,国家开始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台立法活动由此开启,并逐步形成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签署的事务性协议,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等构成的、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本人通过法源法律网得到目前中国大陆对台立法的资料经过归纳整理,从中央对台立法角度对大陆涉台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1、从立法时间分析。中央对台法规司法解释多达565条,通过资料分析、制作表格和图表,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的对台立法,从1951年11月14日到2016年1月30日,短短六十几年的时间里大陆对台的立法多达几百条,足以看出大陆对于台湾问题的重视程度。虽然立法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但是细细看这些法律的立法时间,可以发现立法数量逐年增加,开始每年大约立法2到3部,从1987年开始上升到11部,随后一直保持这些数量;到2003年立法数量又上升到一个高度,达到20多部,之后的十几年立法数量并没有太大差异。

  2、立法部门分析。在立法部门上,通过饼状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部门分别为海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司法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国家旅游局、交通部、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这些立法部门立法数量多可以反映出大陆对台的政策倾向,首先为什么海关立法数量最多?可想而知,台湾与大陆往来中经济最频繁,而台湾作为一个岛屿与大陆经济贸易往来中海关当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台湾产品进出口大陆的“要塞”,因而海关部门加强相关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同样的,商务部、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都是有关于经济的部门,而现阶段大陆与台湾在经济贸易领域的联系是最紧密的。公安部、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是负责管理工作的,包括经济秩序、进出口产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旅游局、交通部主要就大陆与台湾居民日常生活往来中卫生安全、婚姻家庭生活、出行等等进行立法;教育部针对资格考试问题以及台湾子女来大陆就学问题作出规定。通过统计我们看出中央有57个部门就涉台问题进行立法,除了以上具体列举的部门外,其它部门都只是进行了个别少数的立法,大概占到10%,而刚刚具体列举的部门立法是占有比例最大的。所以可以得出中央对台法规司法解释在立法部门上集中在经济类部门,如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以及一些关系到民生、社会管理的部门,如公安部、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旅游局、交通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