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5月11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立法会大会10日三读通过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须先取得行政长官的申请许可及证明书。修例亦加入覆核机制,即在行政长官向海外律师发出证明书容许参与国安法案件之后,仍可覆核个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强调,特区政府非常珍视专案认可制度对香港法理学发展作出贡献,但这点必须与维护国家安全这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的宪制责任两者间取得平衡。他强调,《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的新机制仍然比绝大部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制更为开放和宽松。

  早前,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为其涉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抗辩而获终审法院批准,事件引起争议。特区政府于202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安法第14及47条,确认由特首领导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处理。当局之后提出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只要涉及国安的案件,法庭决定是否接纳该海外律师前,先要取得特首证明书,以逐案方式审批,并加入覆核机制。

  10日,立法会辩论《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多位议员发言表示支持。有议员则关注条例仍有漏洞,包括未能一刀切禁止非本地注册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立法会最终以不记名表决方式,三读通过草案。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致辞时说,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在香港特区以大律师身分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根据该条发出的证明书。《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上述人大常委解释(解释)的精神,以应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林定国表示,政府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以逐案方式处理海外律师是否可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不得批准海外律师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审理。例外情况是指,行政长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就有关国安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并不涉及国家安全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条例草案》建议加入两阶段机制,第一阶段是一个甄别程序,海外律师就国安案件向原讼法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前,必须先获行政长官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行政长官只会在认为“确实机会”出现例外情况下,才会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若行政长官拒绝发出通知书,海外律师不得向法院展开正式申请。

  在第二阶段,对于已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法院在收到海外律师的申请后,必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由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以认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长官的证明书,认定申请是属于例外情况,否则不得认许海外律师为该案件的大律师。

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条例草案》还建议加入一个覆核机制,如果处理专案认许申请经批准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考虑该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问题,法院须主动或应律政司司长要求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新行政长官证明书。

  林定国指出,有意见认为拟议的两阶段程序可能浪费资源。“我希望强调这两个阶段的验证标准与目的并不相同。”在第一阶段,行政长官会在认为有确实机会出现例外情况才会发出通知书。这常用的门槛验证标准有助排除没有提供或提供明显不足的理由或证据以证明出现了例外情况的申请,避免让原讼法庭及其他相关各方浪费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进一步处理或考虑有关申请。在第二阶段,行政长官将对他认为相关的因素作通盘的考虑,并对申请人就国家安全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及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作出一个终极的分析和决定。

  而有意见关注《条例草案》没有要求行政长官在指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发出通知书或行政长官证明书。林定国解释,由于每宗申请的复杂程度和其随附文件及证据的数量可能颇有差别,故难以估计行政长官需要多少时间充分考虑申请并予以决定。规定行政长官于指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发出通知书或行政长官证明书的做法并不切实可行。“尽管没有订明时限,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0条订明,凡无订明在某法定时限内办理的事情,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搁,行政长官当然会以此原则作为指引”。

  林定国同时反驳了一些对《条例草案》错误或无理的批评。林定国表示,留意到有说法指《条例草案》剥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委聘律师的权利。“我必须再指出,当事人从来都没有由海外大律师代表出庭的权利。香港特区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但法院已在案例中裁定有关选择权是指从有资格在香港特区执业的律师中挑选律师,而非从没有资格在香港特区执业的海外律师中挑选其法律代表。香港特区目前拥有一共过百位资深大律师及超过1500位大律师,无论如何当事人亦可从他们中挑选法律代表。《条例草案》绝对符合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有关尊重和保障参与诉讼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并无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我亦不认同有些意见指出,《条例草案》将破坏香港特区的专案认许制度。我必须再三强调特区政府非常珍视专案认许制度,因这制度容许就适合的案件海外律师在法庭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情况下参与本港法庭的审讯,对香港的法理学发展作出贡献,但这点必须与维护国家安全这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的宪制责任两者间取得平衡。我们认为建议的新机制已在两者之间取得最合适的平衡。”

  林定国强调,事实上,大部分司法管辖区都没有相类的专案认许机制,更遑论准许在国家安全案件采用专案认许方式的机制。相比之下,香港特区现行的专案认许机制已相当开放。《条例草案》下的拟议机制并没有全面禁止海外律师于国家安全案件中以专案方式获认许,并绝对不影响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以专案认许方式申请委聘海外律师。《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的新机制仍然比绝大部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制更为开放和宽松。

  立法会A4联盟杨永杰、梁文广、张欣宇、林素蔚对中评社记者表示,支持政府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认为有利于全面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A4联盟指出,新引入的“申请前甄别程序”以及“覆核机制”,能确保“专案认许”制度不受滥用,同时未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不会削弱辩方原有的选择法律代表、接受公平审讯权利,在维护国安及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是维护香港法治的重要举措。

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5月11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立法会大会10日三读通过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须先取得行政长官的申请许可及证明书。修例亦加入覆核机制,即在行政长官向海外律师发出证明书容许参与国安法案件之后,仍可覆核个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强调,特区政府非常珍视专案认可制度对香港法理学发展作出贡献,但这点必须与维护国家安全这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的宪制责任两者间取得平衡。他强调,《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的新机制仍然比绝大部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制更为开放和宽松。

  早前,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为其涉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抗辩而获终审法院批准,事件引起争议。特区政府于202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安法第14及47条,确认由特首领导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处理。当局之后提出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只要涉及国安的案件,法庭决定是否接纳该海外律师前,先要取得特首证明书,以逐案方式审批,并加入覆核机制。

  10日,立法会辩论《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多位议员发言表示支持。有议员则关注条例仍有漏洞,包括未能一刀切禁止非本地注册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立法会最终以不记名表决方式,三读通过草案。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致辞时说,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在香港特区以大律师身分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根据该条发出的证明书。《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上述人大常委解释(解释)的精神,以应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林定国表示,政府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以逐案方式处理海外律师是否可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不得批准海外律师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审理。例外情况是指,行政长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就有关国安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并不涉及国家安全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条例草案》建议加入两阶段机制,第一阶段是一个甄别程序,海外律师就国安案件向原讼法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前,必须先获行政长官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行政长官只会在认为“确实机会”出现例外情况下,才会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若行政长官拒绝发出通知书,海外律师不得向法院展开正式申请。

  在第二阶段,对于已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法院在收到海外律师的申请后,必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由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以认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长官的证明书,认定申请是属于例外情况,否则不得认许海外律师为该案件的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