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中评社北京7月15日电/据人民日报报导,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部分地区气温突破40摄氏度。高温酷暑环境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高温津贴如何发放?权益受损如何举报?工作中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针对这些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对四川成都、陕西西安、江苏南京等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瞭解。

  1 高温天气认定和作业时间有硬性标准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摄氏度以上的室内场所作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陆红波告诉记者,今年,南京市建立了与气象部门的高温信息联动机制,一定情况下,系统会自动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督促及时调整作业安排,避免人员长时间户外作业。

  2 高温津贴是强制性津贴,不能用实物冲抵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也享有高温津贴。目前,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3元至23元,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