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修宪”或将会被民进党利用变成“制宪”

  中评社香港6月24日电/澳门新华澳报21日发表富权文章:“修宪”或将会被民进党利用变成“制宪”。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监察院”爆发滥用公务车争议,民众党党团发起“修宪”废除“监察院”。虽然中国国民党党团没有参与更没有动员,但却又不少国民党“立委”积极响应,徐巧芯等人也参与了提案,共有三十二名蓝白“立委”(含八名民众党“立委”、二十二名国民党“立委”、二名亲国民党的无党籍“立委”连署,跨过“提议门槛”。在昨日的“立法院”院会上,民众党团要求变更议程,提出成立“修宪委员会”案,竟然罕见地获得朝野一致通过,全案径付二读,交由民众党团召集协商。民众党团党团总召黄国昌表示,希望今年夏天正式启动“修宪”程序。
  
  “修宪委员会”是属于“立法院”的特种委员会,与内政委员会等八个常设委员会不同。它是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立法院依『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得设『修宪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而设。依《『立法院修宪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修宪委员会”为“立法委员”总额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党(政团)依其院会席次比例分配,并依保障少数参与原则组成之;职掌“宪法修正案”之审议及与“宪法”相关之事宜。“修宪委员会”得设若干审查小组,负责议案之审查。
  
  “修宪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将由各党团或“立委”连署提交的“宪法修正案”,在经院会一读通过后,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合并各议案,然后付交院会讨论表决,其过程与常设委员会相似。然后将之提交院会,经通过后正式提出“宪法修正案”。
  
  这是从李登辉于一九九一年起,先后六次循“国民代表大会”途径“修宪”,及陈水扁二零零五年以“任务型国民代表大会”方式“修宪”之后,睽违二十年年再次“修宪”,可说是第八次“修宪”。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任务型国大”第七次“修宪”定下的程序,今后的“修宪”程序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由“立法院”四分之一“立委”(二十八人)提议,在四分之三“立委”(八十五人)出席下,经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六十四人)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第二步是“宪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后,经全体选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民总额的二分之一。以现在台湾地区的选民总额约为一千九百五十六万六千零七人计算,必须有九百七十八万三千多选民对“宪法修正案”投下赞同票,方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