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案检辩激烈攻防 聚焦有无拿钱办事

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吕象吾(左)、检察官邱健盛(右)、陈嘉义(后)离开桃园地院。(中评社 卢诚辉摄)

  中评社桃园6月17日电(记者 卢诚辉)民进党籍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因桃园市长任内土地开发案涉贪,去年8月遭检方以贪污等罪起诉,求刑12年。今天开庭时间近3小时,其中约2.5小时都拿来勘验2017年1月6日的桃园市政府内部会议关键录音档,检辩双方在最后半小时才各自发言展开激烈攻防,双方争点全都聚焦在郑文灿涉贪有无对价关系上。

  郑文灿今日开庭时再次更换王牌律师团阵容,除律师钱建荣、锺维翰仍担任辩护律师外,将原本的律师何祖舜更换成曾担任桃园地检署检察官的律师施宣旭。桃园地检署则由主任检察官吕象吾、肃贪组检察官陈嘉义与公诉组检察官邱健盛应战。

  桃园地方法院今日下午开庭花了近2.5小时勘验2017年1月6日的桃园市政府内部会议95分钟关键录音档。审判长孙立婷在勘验完绿音档后,才让检辩双方各自发表意见,检方则由主任检察官吕象吾率先发言表示,检察官自始未曾主张土地变更程序是违法的,因此检辩双方并不需要针对土地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加以论辩。

  吕象吾指出,行政机关采纳人民陈情的诉求,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问题是郑文灿在多次开会的过程中,早已知道了廖俊松的诉求,也知道因为自己身为市长的职务身分,对于廖俊松的诉求能否实现,具有关键的影响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廖俊松交付新台币500万元给郑文灿时,纵使是再没有社会经验的人,也能够清楚联想到对方给钱的用意。

  吕象吾强调,本案起诉书所认定具有对价关系的职务上行为,就是起诉书所载郑文灿批准发函向“行政院”申请核定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以启动都市计划变更程序,并私下向“国发会主委”陈美伶请托协助的行为,也直接强调这些行为就是郑文灿收受500万元的对价。

郑文灿今日历经近3小时的庭讯后,在下午约5时20分离开桃园地院。(中评社 卢诚辉摄)

  检察官邱健盛则认为,辩护人说因为土地相关连位置,郑文灿要整体规划,所以才要将9.12公顷划进来规划,所以2位辩护人的意思是,本案个案变更确实包含9.12公顷,而这确实是郑文灿画进来要变更的地吗?这不就跟检察官讲说是职务上行为相符吗?所以无论本案侦查跟公诉检察官都具体建议,快点将本案进入审理程序,再来讨论500万元存不存在?500万元与9.12公顷土地有没有对价性?

  检察官陈嘉义说,本案犯罪之追诉,全然依凭客观事证,任何有基本智能之人,于观览本案卷证后,自能明瞭。公诉人所呈之事证,均系就与本案有直接、重要之关联性者为重点呈现,此乃基于诉讼经济考量,以免无端延滞诉讼,遭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之讥讽,始认无需模糊焦点而劳师动众、虚耗司法资源。

  律师钱建荣则表示,检察官历次开庭不断在讲,公务员不能“拿钱办事”,律师团当然同意此一论点,但检察官到现在仍无法说明,到底拿了什么钱?办了什么事?只以郑文灿曾遭丢包事后还将款项退回这件事,就主张构成贪污治罪条例,已严重违反检察官的举证义务。

  钱建荣强调,律师团希望透过勘验,让法官能够直接瞭解,郑文灿不仅无法协助廖姓父子的任何诉求,也无意要协助,更不可能与廖姓父子有任何对价性的合意。

郑文灿律师锺维翰(前)、陈永来(中)、施宣旭(后)离开桃园地院。(中评社 卢诚辉摄)

郑文灿新聘任的律师施宣旭曾担任过台北与桃园地检署检察官。(中评社 卢诚辉摄)

桃园地方法院。(中评社 卢诚辉摄)

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吕象吾(左)、检察官邱健盛(右)、陈嘉义(后)离开桃园地院。(中评社 卢诚辉摄)

  中评社桃园6月17日电(记者 卢诚辉)民进党籍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因桃园市长任内土地开发案涉贪,去年8月遭检方以贪污等罪起诉,求刑12年。今天开庭时间近3小时,其中约2.5小时都拿来勘验2017年1月6日的桃园市政府内部会议关键录音档,检辩双方在最后半小时才各自发言展开激烈攻防,双方争点全都聚焦在郑文灿涉贪有无对价关系上。

  郑文灿今日开庭时再次更换王牌律师团阵容,除律师钱建荣、锺维翰仍担任辩护律师外,将原本的律师何祖舜更换成曾担任桃园地检署检察官的律师施宣旭。桃园地检署则由主任检察官吕象吾、肃贪组检察官陈嘉义与公诉组检察官邱健盛应战。

  桃园地方法院今日下午开庭花了近2.5小时勘验2017年1月6日的桃园市政府内部会议95分钟关键录音档。审判长孙立婷在勘验完绿音档后,才让检辩双方各自发表意见,检方则由主任检察官吕象吾率先发言表示,检察官自始未曾主张土地变更程序是违法的,因此检辩双方并不需要针对土地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加以论辩。

  吕象吾指出,行政机关采纳人民陈情的诉求,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问题是郑文灿在多次开会的过程中,早已知道了廖俊松的诉求,也知道因为自己身为市长的职务身分,对于廖俊松的诉求能否实现,具有关键的影响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廖俊松交付新台币500万元给郑文灿时,纵使是再没有社会经验的人,也能够清楚联想到对方给钱的用意。

  吕象吾强调,本案起诉书所认定具有对价关系的职务上行为,就是起诉书所载郑文灿批准发函向“行政院”申请核定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以启动都市计划变更程序,并私下向“国发会主委”陈美伶请托协助的行为,也直接强调这些行为就是郑文灿收受500万元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