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附属法例加强国家安全保障

  中评社北京5月20日电/网评:附属法例加强国家安全保障

   来源:文汇网 作者:江乐士

   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虽已全面实施,但国家安全防线不容松懈。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长期任务,现行制度需适时优化完善。一旦发现漏洞,必须及时补足,不给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明确要求持续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一宪制责任体现在香港国安法第14条中,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行。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授权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例,以满足国家安全保障需要,同时更好落实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执行香港国安法(包括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的法定职责,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条制定);二是实施《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三是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12月30日对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的解释。违反附属法例者将面临最高七年监禁及50万港元罚款。

   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并非拥有绝对权力,附属法例须经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议员可基于正当理由提出修订。

   5月12日,特区政府宣布订立附属法例,以应对复杂地缘政治局势下的国家安全风险。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出:“鉴于某些外国势力对中国大陆及香港采取敌对行动,必须确保国家安全法律体系臻于完备,妥善应对当前及潜在国安风险。”换言之,政府正未雨绸缪,部署应急预案,织密法网。    附属法例于5月13日刊宪并即时生效,聚焦确保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职责。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9条,国安公署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虽然香港特区对绝大多数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在三种特殊情况下,经中央批准后,可由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香港国安法第55条颁布时,遭到某些西方国家刻意曲解,澳大利亚甚至对本地公民发布极其荒谬的旅游警示,称若前往香港,可能会因国家安全相关罪名,被押送北京受审。恰恰相反,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国安公署从未行使过上述管辖权,证明中央只会在绝对必要时才会出手。而若缺失此项法律授权,危害国安者恐将逍遥法外,这想必是某些西方国家乐见的结果。

   附属法例为国安公署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机制,并厘清了程序问题。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时,公务员及政府部门须“及时”向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另外,相关人士要履行保密义务,任何知悉或怀疑国安公署调查工作的人员,若无合理辩解或合法授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与其他执法机构相同,现妨碍国安公署履行职责即属违法,除非有合理辩解,否则个人必须遵守国安公署的法律文书。此外,任何“出于善意”协助公署履职者,现可免除民事责任。

   为有效管控国家安全风险,尤其防范间谍活动,附属法例依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六处办公场所,明确列为“禁地”。保安局指出,此举旨在防范“未经批准接近或进入国安公署办公场所的行为”,预计“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影响”。所有禁地均将设置醒目标识,避免市民无意识越界。政府不仅会公布禁地具体地址,还将提供地理坐标,进一步明确区划。

   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人员在无合法授权情况下进入禁区、拒不遵守现场警务人员或安保人员指令、或妨碍其履职,将被依法检控。此规定与国际接轨,英国《国家安全法》及《公共秩序法》均有类似规定。

 为确保执法效能,附属法例设定两级处罚机制:对提供虚假误导信息、泄露机密等严重罪行,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及50万港元罚款;对阻碍国安公署履职、冒充能够影响调查的人员等一般罪行,则最高判处3年监禁及20万港元罚款。    相较之下,英国的惩罚机制时而更为严苛。根据英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任何人基于损害目的进入禁区,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和罚款,或两者兼施。

   无论从何种标准衡量,附属法例均具备充分合法性及合理性,既参照普通法地区措施,确保敏感调查程序完整、特定场所保护有效,亦未扩大国安公署原有法定职权,也如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所言,不影响现有“人权和自由”。

   特区政府负有确保香港国安机制切实有效的宪制责任,若未能保障国安公署正常履职,即是失职。虽然此次附属法例修订并未具体指向某个案件,但这并不影响国安公署在维护香港整体安全中发挥关键作用。国安机制正以符合国际规范、审慎务实的方式持续优化,凡珍视香港繁荣稳定者,都应为之欣慰。

   (作者为前刑事检控专员)   中评社北京5月20日电/网评:附属法例加强国家安全保障

   来源:文汇网 作者:江乐士

   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虽已全面实施,但国家安全防线不容松懈。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长期任务,现行制度需适时优化完善。一旦发现漏洞,必须及时补足,不给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明确要求持续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一宪制责任体现在香港国安法第14条中,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行。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授权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例,以满足国家安全保障需要,同时更好落实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执行香港国安法(包括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的法定职责,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条制定);二是实施《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三是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12月30日对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的解释。违反附属法例者将面临最高七年监禁及50万港元罚款。

   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并非拥有绝对权力,附属法例须经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议员可基于正当理由提出修订。

   5月12日,特区政府宣布订立附属法例,以应对复杂地缘政治局势下的国家安全风险。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出:“鉴于某些外国势力对中国大陆及香港采取敌对行动,必须确保国家安全法律体系臻于完备,妥善应对当前及潜在国安风险。”换言之,政府正未雨绸缪,部署应急预案,织密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