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鸿选台东长滨乡长贿选判刑 国民党挨罚
《中时新闻网》报导,根据法院判决,刘世鸿选前曾亲自向具投票权的部落头目与教会会长各交付5000元现金,以争取支持。一审台东地方法院依交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月、褫夺公权4年,并没收贿款1万元。
刘不服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审酌其认罪悔过、金额有限、影响层面较小等情节后,改判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给予4年缓刑,附带义务为缴交10万元公库金。
虽然二审改判缓刑,但是法院明言贿选行为有损选风,应予谴责。台东县选委会启动政党连坐审查,根据《选罢法》第112条第1项、第130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58条规定,政党推荐候选人若涉贿选经判刑确定,须连带受罚。
中国国民党于今年2月13日来函说明,提名作业由台东县党部依规定办理,经委员会通过,提名李光兰与刘世鸿参选,并要求参选人签署参选公约,承诺不请客、不送礼、不贿选及不以虚伪迁户取得投票权。
台东县选委会监察小组于2月21日会议决议,建议裁罚国民党115万元,并于3月26日委员会会议中决议照案通过,依法开立裁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