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中国数据产权制度基本定型
中评社北京12月24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经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中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这是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之后,为加快数据产业发展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系统性地总结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经验,针对数字经济未来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原则。
其中引人注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产权制度部分试图借鉴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些经验,形成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基本原则。
首先,中国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在分类基础之上,分别制定不同的产权规则。
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以模型、核验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照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
使用的原则是,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其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到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利,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
数据产权领域是否可以借鉴土地管理制度,形成所有、使用、收益相对分离的制度,存在一定的争论。此次出台的文件肯定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对分离的做法。市场主体可以将数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签订合同方式,授予其他经营者,从中获取必要的收益。
文件特别强调,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鼓励双向授权,共同使用数据,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的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
第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个人数据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实行授权管理,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可以依法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在数据产权问题上,中国监管思路日渐清晰。管理部门借鉴土地管理制度,建立数据所有、使用、收益相对分离的产权制度,规范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分类管理基础之上,对公共数据、市场主体收据和个人数据制定不同的规则,确保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有助于促进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但是必须充分意识到,数据复杂性就在于,各类数据相互混杂,现有的分类管理模式,是否有利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至少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府掌握数据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虽然强调“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但是能否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研究。
前段时间,人们关注中国数据安全问题,对于个别企业海外上市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高度关注。现在看来,发展数字经济,数据产权制度必不可少。不过数据产权和土地产权以及著作权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相对分离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使用数据这个重要的生产要素,这是需要通过实践检验并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改造的问题。
中国实行实名制之后,对于规范网络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网络经营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数据,不会滥用实名制非法搜集消费者的信息,这是需要立法者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中国发展数字经济不能因噎废食。建立数据产权制度过程中,必须强调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当然,将数据所有、使用、收益和经营分别制定规则能否确保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特别是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之后能否督促经营者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这是需要进一步观察的现实问题。
总而言之,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数据产权制度必须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必须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万变不离其宗,如果在分类管理过程中,没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数据产权制度就会遭到强烈质疑。
说到底,数据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概念。个人数据能否分解,市场主体交易中合法获得的消费者数据,是否可以存储使用,市场主体转让数据是否应当得到消费者的第二次确认,所有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立法过程中深入讨论。
中评社北京12月24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经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中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这是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之后,为加快数据产业发展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系统性地总结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经验,针对数字经济未来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原则。
其中引人注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产权制度部分试图借鉴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些经验,形成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基本原则。
首先,中国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在分类基础之上,分别制定不同的产权规则。
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以模型、核验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照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
使用的原则是,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其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到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利,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