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设籍丧失台湾身分 陆委会:包含定居证
中评社台北4月23日电/“赖政府”继清查军公教人员是否持有中国大陆护照、居住证后,再度对台湾民众申领大陆证件规定再收紧!陆委会近日作出最新函释指出,若台湾民众在陆设有户籍,将会丧失台湾身分,而“设有户籍”应包括持有中国大陆居民身分证与定居证。
根据“行政院”公报,陆委会近日发布最新解释函令,核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第1项相关规定,目的为确保两岸人员单一身分制度,避免身分混淆冲击两岸人员往来互动与社会运作秩序。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第1项条文内容为,“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函释内容提到,大陆以“定居”做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础,如果取得中国大陆公安部门发给定居证,即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领与中国大陆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证。
函释内容指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第1项所提设有户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规范意旨及其整体规定的关联意义综合判断,应包含持有中国大陆居民身分证及定居证。
今年以来,“赖政府”进一步管制台湾人申领大陆涉及身分的证件,作为包含全面清查现职军公教人员持有大陆身分证、护照、定居证与居住证等情形。陆委会2月也曾表示,由于“国人”申领大陆居住证的案例愈来愈多,将重启两岸条例修法工作,把“国人”申领大陆居住证纳入规管。赖清德于3月13日抛出“国安”17项因应策略时曾提及,必须对于申领对岸涉及身分认定各式证件进行必要的清查与管理,例如护照、身分证、定居证、居住证等,尤其是对“国家”有忠诚义务的军公教人员,严防对岸藉“融合发展”名义进行统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