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从赖清德“禁令”看“立委助理”制度

  中评社香港2月27日电/澳门新华澳报27日发表富权文章:从赖清德“禁令”看“立委助理”制度。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民进党昨日召开中常会,针对民进党近日爆发该党籍台北市议员陈怡君、“立委”林岱桦深陷助理费争议,通过了由党主席赖清德提案的禁止党内所有民选公职聘任配偶与三等亲内亲属担任公费助理的决议。若现有聘任情形,给予六个月进行人事调整,未来将以党纪要求落实。
  
  赖清德在中常会上表示,民进党的民选公职都是台湾人民栽培出来的,许多公职竞选时,民众都担任志工协助。当选后,民意代表助理团队比照《公务人员任用法》,不得任用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因为家人可以担任志工,但不宜担任公费助理,避免引起社会非议,使党形象受损。
  
  赖清德亲自提出这个禁止民选公职聘用配偶与三等亲担任公费助理的决议案,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民进党的形象,但可能也带有以此方式来抵消外界对检调机构查办党籍“立委”林岱桦是党内派系斗争的负面议论的意图。实际上,在林岱桦案中,其充任其“立委”助理的胞弟涉案,是该案的一个重要案情关节。这正好让被林岱桦间接指控“政治干预司法、司法干预初选”的赖清德,有了一个以提出禁止党内民选公职聘用配偶与三等亲提案来作“反制”的借口。
  
  按照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三等亲是:一等血亲:父、母、子、女。一等姻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二等血亲:兄、弟、姊、妹,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孙子、孙女。二等姻亲:大舅哥、小舅子、大小姨子和他们的配偶,大伯小叔大姑小姑和他们的配偶。三等血亲:二等血亲尊亲属的上下一代,二等血亲卑亲属和二等血亲同辈的下一代。
  
  由此可见,三等亲的范围很广,牵涉面很大,因而赖清德的这提案,有矫枉过正之嫌,可能会“死得人多”,民进党的五十一名“立委”和数百名县市议员,其聘请的助理可能会有数千人失业,而且要在半年内招聘可以立即熟练上手的助理以填补空缺,并不容易,将会影响这些党籍“立委”及县市议员的参政品质和效率。
  
  民进党民选公职聘用其配偶及三等亲作助理,最典型的事例是陈水扁的妻子吴淑珍。一九八六年六月,陈水扁因“蓬莱岛杂志案”入狱;十二月吴淑珍代夫出征,代表刚成立的民进党参选第五次“增额立委”,并以选区第七名(应选八名)当选,陈水扁出狱后担任其特别助理。随后,民进党民选公职就兴起了由配偶及亲属担任助理的潮流,许多民进党的风云人物都是“弄潮儿”。因此,赖清德的这个“禁令”,颇有“打脸”陈水扁及一众民进党高层人物的意况,甚至可能连曾经担任过“立委”的自己也未能幸免。
  
  台湾地区朝野各政党及无党籍的民选公职尤其是“立委”,聘请亲属担任助理,除了确实是有实际需要,甚至有一些亲属助理还发挥了很好的弼辅作用之外,也是为其亲属安排就职出路甚至是“吃空饷”的一个途径。实际上,高虹安所涉的“贪污诈领助理费案”,其中一个重要情节就是让其男友以“立委助理”的名义“吃空饷”。
  
  “立委”助理的制度,源于《“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第三十三条则规定:“各党团置公费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党团遴选,并由其推派之委员聘用之;相关费用依前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