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抛修法破坏公物要赔 绿委:丢猪内脏赔了?
根据《中时新闻网》报导,“立法委员”行为法第7条规定“立法委员”应秉持理性问政,共同维护议场及会议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罗智强、游颢及翁晓玲提出“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提案内容写道,增列不得对“立院”公物毁损之范围包括麦克风、门窗以及安全设备,以及明订损坏者之赔偿责任;并为维护议事顺畅运作,增订对会议主席、议事人员和议事资料之保护。提案最后也增订,违反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纪律委员会议处。造成公物损坏者,应负赔偿责任。
许智杰强调,他个人并不反对修正法案,但要提醒国民党,“不要自己订的规定,自己又做不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