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修正离婚制度 再婚后不能拿前婚赡养费

左起,龚明鑫、卓荣泰及郑丽君。(照:“行政院”提供)

  中评社台北2月20日电/“行政院会”20日通过离婚制度相关草案,修正裁判离婚事由以及赡养费给付,包含夫妻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达3年,双方均可向法院提离婚之诉;另外,修法也明订,请求赡养费不限于无过失一方或是裁判离婚,以及再婚后不得请求前次婚姻赡养费。

  草案也有但书,前项赡养义务人因负担赡养义务而不能维持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对直系血亲之扶养义务者,可减轻或免除其义务。

  “宪法”法庭2023年3月24日做出2023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指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限制有责配偶诉请离婚,原则上合宪,但重大事由时间持续过长导致个案过苛则抵触“宪法”,须2年内修法。“行政院会”今天讨论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7条之1修正草案,后续将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此次修法重点包含修正裁判离婚原因、明确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调整赡养费制度,以及修正子女扶养义务及受扶养权利。

  裁判离婚原因部分,草案删除近年离婚诉讼实务少有适用的要件,例如不治恶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另依破绽主义精神,酌予放宽裁判离婚的要件,有责、无责一方皆得请求离婚;草案同时增订分居一定期间的客观事实为离婚事由,明订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但草案也增订公平(苛刻)条款,也就是法院如果认为离婚对于拒绝离婚的一方显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认为有维持婚姻之必要,得驳回离婚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