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官方定调 新法公布前提出罢免适用旧法
中评社台北2月11日电/全台掀起罢免潮,“中选会”截至10日下午5点,共收47件罢免案,其中44案为“立委”罢免案。“立法院”11日否决“行政院”针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法所提覆议案,“中选会”晚间表示,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规定。
“立法院”11日否决“行政院”针对选罢法修法所提覆议案,中国国民党籍“立委”翁晓玲主张,既然新法已即将公布了,在第二阶段要正式开始进行连署的时候,应该就要附上身分证影本,意即适用加严的法律。
“中选会”晚间透过文字表示,选罢法第131条规定在修正施行前已发布选举公告的选举,或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规定。因此,罢免提议适用旧法者,随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也适用旧法;反之,罢免提议送件适用新法者,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都适用新法。
“中选会”说,有关选罢法就提议签署罢免提议书时点为表意自由,并不是属选务机关能干涉的范畴,这是法律主管机关“内政部”见解,也是过往司法实务见解。
“中选会”指出,依公职选罢法第75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因此提议人之领衔人应于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后,才能检附罢免提议书等资料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至于提议人名册连署期间,法律无明定,也没有列为应删除事由,当然没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选会”认为,不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前高雄市长市长韩国瑜罢免案裁定,选罢法第75条第1项但书所称“不得罢免”是指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不得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前认同罢免而形成共同意识所进行的提议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意见表达方式,是言论自由等基本权的体现,应受“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