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罢蓝委 中选会认定适用选罢法修正前规定
中评社台北2月3日电(记者 黄筱筠)近20个亲绿民间团体上午前往“中央选举委员会”递交罢免蓝委第一阶段连署书,“中选会”也发布新闻稿指出,在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之罢免案,因此,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则为公职选罢法第131条之特别规定,选务机关会依此办理,也无其他评论或回应。
选罢法修正前规定,罢免门槛较低。“中选会”也提及,迄早上10时为止,“中选会”目前收到的罢免案送件数为19案,其中18案为“立委”罢免案,1案为市县长罢免案。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明定,罢免案提议人及连署人名册,应附身分证正反影本等,遭绿营质疑增加罢免门槛。“立法院”在1月24日,即春节假期前最后一个上班日下午4时47分许,将修法条文送至“行政院”,“行政院”认为修法窒碍难行,“行政院长”卓荣泰当天紧急加开临时“行政院会”,通过覆议案。
“中选会”今天说明,今天所收到的罢免案件,进行初点后,若符合送件规定者,即会转交各该地方选委会进行查对;由于相关案件系程序进行中,选务机关则不就具体个案进行不必要评论。又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之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则为公职选罢法第131条之特别规定,选务机关会依此办理,也无其他评论或回应。
“中选会”说,相关罢免案件,“中选会”、各地选委会均将依法处理,不会有差别待遇;至所询关心到底有几件罢免案送件,仅就今日来说,迄早上10时为止,“中选会”目前收到的罢免案送件数为19案,其中18案为“立委”罢免案,1案为市县长罢免案,至各案送件领衔人分别是谁等等,谅各该罢免团体或各案罢免领衔人可能都已对外说明,媒体记者朋友或可洽询渠等以为报导,此节我们则不另予评论或回应;选务机关则依法处理收件事宜、依法进行查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