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未就“电动可移动工具”发牌

  中评社北京2月5日电/据大公报报导,《大公报》就有关电动行李箱的问题向特区政府查询,发言人回复表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条例》)(第374章),“电动可移动工具”由机械驱动,符合“汽车”的定义,必须要领牌方可使用。然而,“电动可移动工具”的设计与构造一般未能符合适用于汽车的法定安全要求,故运输署不会根据《条例》登记或发牌予“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会被视为驾驶未领牌的“汽车”,因而违反相关法例。

  最高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又指,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驾驶未领牌的指明种类车辆,可能触犯《条例》第52条所订的罪行,初犯者可被判处第二级罚款(即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有关可供人骑行的电动行李箱有可能被视为未领牌的“汽车”,警方可根据适用的条例执法。

  机管局发言人回复《大公报》表示,根据机场管理局附例(第483章,附属法例A)第22条列明,任何人不得未获该局事先许可而在客运大楼或地面运输中心任何不属道路、泊车区或其他指定供车辆使用的区域的部分停下、停泊或使用任何车辆(包括电动车辆及拖车,但不包括伤残人士用作交通工具的车辆);或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使用滚轴溜冰鞋、溜冰鞋、滑板或其他相类的器材走动、滑行或移动。违者可被判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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