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反分裂法》20年历久弥新历久弥坚
中评社香港1月24日电(评论员束沐)今年是《反分裂国家法(下文简称反分裂法)》立法实施20周年。2005年3月,为应对民进党当局不断升高的谋“独”挑衅与法理“台独”重大风险,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法》。20年来,岛内政局和台海形势几经变化,但大陆对两岸关系的主导权和主动权持续增强,两岸融合与统一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形形色色的谋“独”企图均遭挫败。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全面梳理在20年来两岸关系周期性、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科学总结《反分裂法》对塑造国家统一大势、维护和平统一前景的重要价值,进一步用好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反“独”促统、谋和促融。
第一,《反分裂法》实施20年来体现了反“台独”与反分裂相统一,是捍卫和巩固一个中国原则的法律基础。
《反分裂法》出台的时间点,固然针对当时民进党陈水扁当局谋求“公投”、“宪改”等法理“台独”挑衅,但事实上针对和打击的是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也就是分裂国家的行为。一个中国原则的本质是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两岸都不分裂国家,所以主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都是分裂国家的非法行径、也都违背了一中原则。由此可知,岛内一些人对“中华民国”态度如何,绝非甄别其是否放弃“台独”分裂立场的依据,以“中华民国”为幌子兜售“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仍然是不折不扣的“两国论”,同样是触犯《反分裂法》的行为。
近几年来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述:例如,《反分裂法》主要反的是法理“台独”,或者说只有当台湾推动“公投”、“宪改”或“宣布独立”时,大陆才会动用《反分裂法》;又如,在两岸关系上只讲“中华民国”,或只讲“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就算过关了。须知,若不承认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中华民国”四个字里虽没有“台独”,实质上仍是分裂国家的行径。需警惕的是,台“司法院”第644号解释声称“人民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法律条文“违宪”,事实上给“分裂国家属言论自由”开了绿灯。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反分裂法》担当中流砥柱,夯实一中原则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