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洗钱案拖过追诉时效 北院再判免诉
中评社台北1月9日电/陈水扁被控于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熏买官案涉嫌洗钱,台北地检署2015年1月起诉,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扁因病停审,2024年5月认为已完成10年追诉权时效,判决免诉。检方上诉,高等法院去年8月认为程序未妥,撤销发回更审;台此地院更一审日前仍裁定免诉。可上诉。
陈水扁因涉贪入狱,后因健康问题获保外医治,迄今已10年,而扁仍有4案尚未定谳。
检方起诉,陈敏熏2004年间,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欲争取特定职位,指示秘书将面额1000万元的支票送至官邸交予吴淑珍,陈水扁即运用其职务权限,安排陈敏熏于2004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并经选任为董事长,涉犯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1项之掩饰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罪嫌。
高院撤销理由指出,原审于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审判后,欲进行终局判决前,应使诉讼参与者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听审权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审以追诉权时效完成,即作出免诉判决,其诉讼程序难认妥适,故撤销发回更审。
北院更一审指出,陈水扁被诉涉犯洗钱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规定,追诉权时效为10年。此罪的追诉权时效期间应加计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审判而停止追诉权时效期间的1/4,即2年6月。
更一审认为,此案追诉权时效应自被告犯罪行为终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计算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月,合计12年6个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期间4年7日、北院行使追诉权期间3月18日,共计16年9个月25天,追诉权时效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