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设国际调解院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举措
中评社北京11月4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10月21日,中国外交部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决定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机构。这是中国为构建人类共同体、解决国际争端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即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际调解机构,不是商业仲裁机构,当然也不是商业调解机构,而是按照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根据各方签订的条约,处理国际争端的政府组织。
当前处理国际争端的方式主要是诉讼、仲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处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构。根据条约国际法院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就国家之间争端进行审理并且作出裁决。
西方国家为了控制国际司法机构,制定了强制性的规则和程序,试图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被认为损害美国等霸权国家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及其领导人实施强制管辖。
事实证明,这种建立在霸权基础之上的司法体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相反地,有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矛盾持续恶化。
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仲裁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之内,向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采取相对灵活的案件审议机制。那些不服从世界贸易组织仲裁裁决的成员可以通过专家仲裁(上诉机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当然,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还要观察当事国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如果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拒绝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国际社会无能为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机构将是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以共同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该机构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第一,和平友好的原则。通过互谅互让,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达成妥协,签订调解协议。第二,自愿遵守原则。国际调解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由各方自愿遵守。如果成员不愿意遵守已经达成该调解协议,完全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国际调解机构只是对现有的国际司法和国际仲裁的有益补充,而不是要完全取代国际仲裁和诉讼机构。第三,国际调解机构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是,这种强制力主要来自于各方的自觉遵守,而不是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或者仲裁机构的强制约束。假如国际调解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得到缔约方广泛支持和自觉遵守,那么,国际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就会大幅度提高,国际调解机构就会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重要组织。
选择香港作为国际调解机构的办公地点,是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国际性大都市,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辐射能力。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交通便利。而且更重要的是,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城市,东西方文化交汇,形成特有的带有浓重中国文化色彩的国际大熔炉。在这样的地方设立国际调解机构,既可以按照英美习惯法,处理国际争端,同时也可以按照大陆法,化解国家之间的矛盾。
可以这样说,香港特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其特有的区位优势,使得中国政府选择国际调解机构办公地点的时候,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首选地。
按照中国外交部的说法,选择香港作为国际调解机构办公室所在地,主要是考虑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营商环境、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国际调解机构,需要开展大量准备工作。一方面,必须聘请高水平的国际调解员,强化国际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国家之间的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国际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必须非常熟悉国际法基本准则,瞭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且根据是非曲直,作出权威性的判断。国际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必须得到各方普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因为祗有这样,才能确保国际调解机构真正发挥积极的作用。
假如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胡子眉毛一把抓,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国际调解机构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形成混乱的国际秩序。国际调解机构调解纠纷之前,应当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严格按照条约办事。国际调解过程中,既要考虑到现行国际法的相关规范,同时又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因为祗有这样,才能确保国际调解机构在处理国家之间纠纷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程序规则。
总而言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调解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公室,标志着中央政府将充分利用香港资源,贯彻落实中国的发展和安全倡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际仲裁调解机构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但是,只要坚持开放性原则,适当增加透明度,并且在国际调解过程中逐渐形成合理的国际规则,相信国际调解机构在处理国际争端上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评社北京11月4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10月21日,中国外交部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决定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机构。这是中国为构建人类共同体、解决国际争端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即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际调解机构,不是商业仲裁机构,当然也不是商业调解机构,而是按照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根据各方签订的条约,处理国际争端的政府组织。
当前处理国际争端的方式主要是诉讼、仲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处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构。根据条约国际法院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就国家之间争端进行审理并且作出裁决。
西方国家为了控制国际司法机构,制定了强制性的规则和程序,试图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被认为损害美国等霸权国家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及其领导人实施强制管辖。
事实证明,这种建立在霸权基础之上的司法体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相反地,有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矛盾持续恶化。
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仲裁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之内,向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采取相对灵活的案件审议机制。那些不服从世界贸易组织仲裁裁决的成员可以通过专家仲裁(上诉机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当然,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还要观察当事国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如果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拒绝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国际社会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