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维护国安条例》首案 清晰划出红线
来源:大公报 作者:卓铭
昨日,裁判法院就一宗涉及“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的案件作出判刑,早前已认罪的被告被判监禁14个月。这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的第一宗案件,其裁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以判例的方式明确了条例中煽动罪行的立法原意及量刑标准,另一方面亦进一步厘清了违法与表达自由的界线,维护国家安全绝不影响正常的言论自由表达。
今年6月12日,一名27岁男子穿着印有“光时”口号的衣物和“五大诉求”字眼的黄色口罩,在港铁石门站游荡并拒绝向警员出示身份证,因而被起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
煽动罪是严重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法官在量刑时特地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提高了旧有煽动罪的最高刑罚,由初犯2年、重犯3年调高至7年,但立法原意是要加强打击煽动罪,借更严峻的刑罚加强预防,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规,填补法规中的漏洞短板。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理应被视为打击煽动罪的首要目标,是判刑时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再加上被告在今年1月亦曾触犯旧有煽动罪,被判监3个月,所以以判囚18个月为量刑起点。
以上判词指出了两个重点:首先是煽动罪并不是轻微罪行,而是必须要重视的严重违法行为。有人可能会认为穿戴了特定衣物就要监禁一年多“似乎太不近人情”,甚至仍然觉得煽动罪理应要涉及暴力行为才得以成立。但法庭的判决,清楚说明了煽动行为背后的风险。
就如香港国安法首案的唐英杰案,也已经对“光时”口号是否违法作出了清晰判断,关键不在于这些口号是否只有一种或多种含义,而是在于案发当时的情境下,这些口号是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意图。本案被告不但在敏感日子穿着“光时”衣物,而且还戴有“五大诉求”黄色口罩,又随身携带排泄物。从多种客观环境证据下的判断,即使不涉暴力行为,也不难判断本案的煽动语句有鼓吹香港特区脱离中央管治的含意,并鼓励他人以破坏社会安宁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实践被告主张,属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
再者,这些语句亦有挑起他人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仇恨和藐视之意,可能造成社会的撕裂和分化,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个别煽动行为发生,在叠加效应的影响下,很可能再导致社会陷入乱象。因此判刑必须充分反映《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目的,更重要的是,提高刑罚不单为防止无知者盲目模仿,同时也是要阻吓“已持有或认同被告人主张的人,从事散播危害国家安全思想的活动”。
判词充分展现出法庭对于法例立法原意的深刻瞭解,而且连贯结合之前香港国安法的案例,发挥出普通法制度的特色,同时亦体现出香港司法机构和法治的专业水平。对于日后同类案件,相信本案也会起到相关重要的作用,以至作为国际普通法案例的代表之一。
本案第二个重点,是划清了违法与自由之间的界线。即使在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继实施后的今日,社会上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觉得只搞一些细微的对抗,当局便会只眼开只眼闭。便如本案中的情况,部分人或许觉得只穿着印有煽动语句的衣物没有问题,将之归入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或辩称“五大诉求”等口号没有分裂或颠覆的意思。
但正如法官所说,案件真正需要考虑的,是被告的犯案意图。当被告在今年3月于台湾订购涉案上衣,并特意选择在6月12日穿着外出用膳,已明显说明他是早有预谋,伺机宣扬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甚至企图煽惑他人纪念当年的暴乱,尝试令暴乱思想死灰复燃,对社会秩序构成莫大风险,情节不轻。
市民不可能“误堕”法网
事实证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不存在侥幸,更不存在有法不用的情况,只要任何人怀着犯罪意图作出违法行动,法律就必然会作出依法判决。一些人故意“咬文嚼字”,试图借此转移视线,减轻或逃避刑责,已经可以宣告是无用之功。如果以为可以借此逐点逐点架空国安法律,使其沦为无牙老虎,更是痴人说梦。
法庭的多次判决已经厘清了这种模糊的“灰色地带”,也向社会发出强烈信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绝对会贯彻有法必依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更是所有人的责任义务,即使是再小的违法行为,只要企图挑战法律、意图分裂国家,就必然无法逃过法律的制裁。
反过来说,只要不抱有犯罪意图,《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和香港国安法则仍然保障广大香港市民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事实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条文就清楚列明了多项不属于煽动意图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免责辩护条款,一般奉公守法的市民根本不可能会出现所谓“误堕法网”的情况。本案的判决,亦已经清晰划出了何谓违法、何谓煽动的界线,对香港社会也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
来源:大公报 作者:卓铭
昨日,裁判法院就一宗涉及“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的案件作出判刑,早前已认罪的被告被判监禁14个月。这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的第一宗案件,其裁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以判例的方式明确了条例中煽动罪行的立法原意及量刑标准,另一方面亦进一步厘清了违法与表达自由的界线,维护国家安全绝不影响正常的言论自由表达。
今年6月12日,一名27岁男子穿着印有“光时”口号的衣物和“五大诉求”字眼的黄色口罩,在港铁石门站游荡并拒绝向警员出示身份证,因而被起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
煽动罪是严重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法官在量刑时特地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提高了旧有煽动罪的最高刑罚,由初犯2年、重犯3年调高至7年,但立法原意是要加强打击煽动罪,借更严峻的刑罚加强预防,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规,填补法规中的漏洞短板。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理应被视为打击煽动罪的首要目标,是判刑时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再加上被告在今年1月亦曾触犯旧有煽动罪,被判监3个月,所以以判囚18个月为量刑起点。
以上判词指出了两个重点:首先是煽动罪并不是轻微罪行,而是必须要重视的严重违法行为。有人可能会认为穿戴了特定衣物就要监禁一年多“似乎太不近人情”,甚至仍然觉得煽动罪理应要涉及暴力行为才得以成立。但法庭的判决,清楚说明了煽动行为背后的风险。
就如香港国安法首案的唐英杰案,也已经对“光时”口号是否违法作出了清晰判断,关键不在于这些口号是否只有一种或多种含义,而是在于案发当时的情境下,这些口号是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意图。本案被告不但在敏感日子穿着“光时”衣物,而且还戴有“五大诉求”黄色口罩,又随身携带排泄物。从多种客观环境证据下的判断,即使不涉暴力行为,也不难判断本案的煽动语句有鼓吹香港特区脱离中央管治的含意,并鼓励他人以破坏社会安宁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实践被告主张,属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
再者,这些语句亦有挑起他人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仇恨和藐视之意,可能造成社会的撕裂和分化,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个别煽动行为发生,在叠加效应的影响下,很可能再导致社会陷入乱象。因此判刑必须充分反映《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目的,更重要的是,提高刑罚不单为防止无知者盲目模仿,同时也是要阻吓“已持有或认同被告人主张的人,从事散播危害国家安全思想的活动”。
判词充分展现出法庭对于法例立法原意的深刻瞭解,而且连贯结合之前香港国安法的案例,发挥出普通法制度的特色,同时亦体现出香港司法机构和法治的专业水平。对于日后同类案件,相信本案也会起到相关重要的作用,以至作为国际普通法案例的代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