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再交保理由 桃园地院这样说

桃园地院。(中评社 卢诚辉摄)

  中评社桃园7月9日电(记者 卢诚辉)民进党籍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因桃园市长任内土地开发案涉贪,桃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重开羁押庭,维持交保裁定,但将保释金从新台币500万元,提高到1200万元。对于更裁仍让郑文灿交保,桃园地院发布新闻稿表示,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

  桃园地方法院针对郑文灿案新闻稿如下: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更一字第15号新闻稿

  被告郑OO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更裁,本院讯问后裁定以新台币1200万元具保(加保700万元),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理由如下:

  一、就声请意旨所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1.就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被告虽否认犯行,然依声请书所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断,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就洗钱罪嫌部分,被告否认犯行,又依前开所述被告收受贿络犯罪嫌疑重大,而声请意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万元现金,法律评价上属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钱罪之构成要件着重于有无掩饰及隐匿手段,依目前事证,声请人就此部分之释明不足,此部分应予驳回。

  3.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内事证除廖OO之供述或转述外(含衍生证据),并无其他事证作为补强证据,至多仅能释明有可能有相关公务员泄密,尚难认泄密之来源及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应予驳回。

郑文灿再交保裁定内容。(照片:桃园地院提供)

  二、就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1.声请人以本件被告有上开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声请意旨有据。

  2.至声请人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之情事,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证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且被告所犯涉及对价关系之构成要件,检察官亦未释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实。至声请意旨虽另以被告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然依目前卷内事证,尚无从认定上开辅助人手有涉入。准此,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现今通讯发达之声请理由,即无从作为附随之声请标准。又目前交付款项之对向犯即被告廖OO、廖OO、侯OO、杨OO等人均已指诉甚详,且除高龄90岁之杨OO交保在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羁押禁见,本案案发迄今许久,相关搜证照片已显现在卷,故难认声请意旨就此部分之声请理由有据。

  3.声请意旨虽以本案尚有诸多证据待调查及传唤,认有羁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发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1年半,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备之羁押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强制处分替代。

  三、考量本案对向犯嫌交保之金额,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认为本案准予新台币1200万元交保得以替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郑文灿再交保裁定内容。(照片:桃园地院提供)

桃园地院。(中评社 卢诚辉摄)

  中评社桃园7月9日电(记者 卢诚辉)民进党籍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因桃园市长任内土地开发案涉贪,桃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重开羁押庭,维持交保裁定,但将保释金从新台币500万元,提高到1200万元。对于更裁仍让郑文灿交保,桃园地院发布新闻稿表示,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

  桃园地方法院针对郑文灿案新闻稿如下: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更一字第15号新闻稿

  被告郑OO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更裁,本院讯问后裁定以新台币1200万元具保(加保700万元),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理由如下:

  一、就声请意旨所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1.就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被告虽否认犯行,然依声请书所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断,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就洗钱罪嫌部分,被告否认犯行,又依前开所述被告收受贿络犯罪嫌疑重大,而声请意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万元现金,法律评价上属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钱罪之构成要件着重于有无掩饰及隐匿手段,依目前事证,声请人就此部分之释明不足,此部分应予驳回。

  3.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内事证除廖OO之供述或转述外(含衍生证据),并无其他事证作为补强证据,至多仅能释明有可能有相关公务员泄密,尚难认泄密之来源及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