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法案三读通过“监院”:无法接受

“立法院”三读通过“国会”改革法案,“监察院”发表声明表示违反权力分立。(照:“监察院”网站)

  中评社台北5月28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会”改革法案。“监察院”指出,依“宪法”规定,调查及调阅权等监察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立法院”表决通过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涉违反权力分立,“监察院”无法接受,各界也应审慎严肃以对。

  “立法院”会三读修正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在行使调查权部分,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法人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最高新台币10万元罚锾。

  “监察院”晚间发表声明指出,“立法院”推动“国会”改革并强化“国会”自律规范,希望能成为民众期待权责相符的“国会”,由于事涉“立法院”职权,各界本应尊重。但表决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未能系诸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划定并允许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备,已涉违反权力分立。

  “监察院”表示,目前政府是五权宪政体制,有别于“国外”三权分立,五院依“宪法”各司职权,未来是否朝三权分立发展,“监察院”都予以尊重,但未“修宪”前,各院仍应尊重五权宪政体制,“立法院”调查权与“国外”三权分立的“国会”调查权,显然不同。

  “监察院”指出,“监察院”虽已非民意机关,但弹劾、纠举、纠正及依“宪法”第95条、第96条规定的调查及调阅权等监察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等解释意旨,足资参照。

监察院外观一隅。(中评社 资料照)

  “监察院”说,“立法院”调查权依释字第585号解释意旨,是为取得行使职权所需相关资讯的辅助性权力,本应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诉追,与监察调查权及司法侦查权的行使有别,不应重迭,立法、司法和监察调查权的行使过程,也不应互相影响或妨害,造成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无所适从的情形,影响五权“宪法”体制运作。

  “监察院”表示,经审视刚表决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已影响监察核心职能,涉违反权力分立,“监察院”无法接受,各界也应审慎严肃以对。

  “监察院”指出,依释字第729号等解释意旨,为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侦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同理可证,如法院审判中案件及“监察院”调查中案件,自非属“立法院”调阅卷证的对象。

  “监察院”也说,第6届“监委”就任至今,已收受人民陈情书状超过5万6000余件,提出900多案的调查报告,提案纠弹近150人,凸显监察权在“监察院”有效行使的价值与重要性。固然“宪法”几经增修,“宪法”所设计的权力分立、平等相维原则仍始终维持不变。

  “监察院”指出,五院同为宪政机关,应依循宪政惯例,相互尊重,任何宪政机关职权行使应系诸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画定并允许的框架,才是民众期待的“民主法治国家”的正轨。

“立法院”三读通过“国会”改革法案,“监察院”发表声明表示违反权力分立。(照:“监察院”网站)

  中评社台北5月28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会”改革法案。“监察院”指出,依“宪法”规定,调查及调阅权等监察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立法院”表决通过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涉违反权力分立,“监察院”无法接受,各界也应审慎严肃以对。

  “立法院”会三读修正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在行使调查权部分,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法人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最高新台币10万元罚锾。

  “监察院”晚间发表声明指出,“立法院”推动“国会”改革并强化“国会”自律规范,希望能成为民众期待权责相符的“国会”,由于事涉“立法院”职权,各界本应尊重。但表决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未能系诸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划定并允许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备,已涉违反权力分立。

  “监察院”表示,目前政府是五权宪政体制,有别于“国外”三权分立,五院依“宪法”各司职权,未来是否朝三权分立发展,“监察院”都予以尊重,但未“修宪”前,各院仍应尊重五权宪政体制,“立法院”调查权与“国外”三权分立的“国会”调查权,显然不同。

  “监察院”指出,“监察院”虽已非民意机关,但弹劾、纠举、纠正及依“宪法”第95条、第96条规定的调查及调阅权等监察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等解释意旨,足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