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处不动产被充公“救国团”不服轰极度荒缪

行政院党产会认定,“救国团”61笔不动产、现金13亿9449万7912元为不当取得,须收归公有。(照片:党产会提供)

  中评社台北7月26日电/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今日决议,“救国团”现有财产中的61笔不动产及现金新台币13亿余元均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全转为公有。对此,“救国团”下午回应提出7点理由反驳此一决议。“救国团”总团部秘书处处长郑斐文指出,“内政部”早已认定“救国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党产会却一意孤行,“救国团”会全力维护1700位员工、5000多位教师、教练的工作权、财产权,将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声请,呼吁法院能以“有难以回复损害”为由,裁定停止执行此一侵害人权,极度荒缪的行政处分。

  党产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认定“救国团”现有财产中,包括垦丁青年活动中心等共61笔土地、建物及现金新台币13亿9449万7912元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命其移转为公有。党产会主委林峯正表示,下午送达处分书,若30天后不履行,就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救国团”创立于1952年,隶属于“国防部”总政治部,由蒋经国为首任主任,现任主任为葛永光。

  针对党产会的决议,“救国团”回应如下:

  1.“救国团”希望和解共生,避免社会对立,所以本于诚信原则与党产会进行8次协商,已达成大部分的共识,惟今天党产会突然召开记者会,做出没收“救国团”财产的行政处份,另“救国团”有被欺骗的感觉。

  2.“救国团”是否为国民党附随组织?第一审法院都还未宣判,党产会就做出没收“救国团”财产的行政处分,明显违背党产条例规定。

  3.“内政部”早已认定“救国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最高法院”、“内政部”、党产会均认定:民国58年以前“救国团”是行政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就不是人民团体-国民党的附随组织。为何党产会要一意孤行?

“救国团”主任葛永光昨日在金门青年活动中心出席活动。(照片:葛永光脸书)

  4.“行政院”、“教育部”、“内政部”等均以公函证明—“救国团”财产合法正当取得,且活动中心是政府要“救国团”盖的,兴建活动中心,“教育部”虽有补助,但“救国团”也投入更高的资金,其后又缴交超过“行政院”规定的租金,为何要没收?

  5.各项委办活动也是政府要我们做的,只要是符合政府政策,我们都乐意配合,重要的是,我们付出庞大人物力,与无数义工的奉献,为何党产会要没收这些结余款?

  6.“教育部”与国民党等邀请“救国团”参加会议提出报告,应属党政运作关系,未脱离宪政体制框架。其会议纪录多是主办单位单方片面的想法与希望,党产会不能作为没收财产的证据。例如国民党61年会议记录之附件载有情报局叶祥之局长的访美后相关改进建议,建议“救国团”布建海外细胞,很多退休之主管同仁均表示未听闻过亦未做过,故党产会不能以此会议纪录作为没收“救国团”财产的理由。

  7.“救国团”将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声请,呼吁法院能以“有难以回复损害”为由,裁定停止执行此一侵害人权,极度荒缪的行政处分。否则“救国团”财产将有如羔羊被野狼吞下肚消化以后,将永不能回复原状。“救国团”将会全力维护1700位员工、5000多位教师、教练的工作权、财产权。

行政院党产会认定,“救国团”61笔不动产、现金13亿9449万7912元为不当取得,须收归公有。(照片:党产会提供)

  中评社台北7月26日电/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今日决议,“救国团”现有财产中的61笔不动产及现金新台币13亿余元均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全转为公有。对此,“救国团”下午回应提出7点理由反驳此一决议。“救国团”总团部秘书处处长郑斐文指出,“内政部”早已认定“救国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党产会却一意孤行,“救国团”会全力维护1700位员工、5000多位教师、教练的工作权、财产权,将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声请,呼吁法院能以“有难以回复损害”为由,裁定停止执行此一侵害人权,极度荒缪的行政处分。

  党产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认定“救国团”现有财产中,包括垦丁青年活动中心等共61笔土地、建物及现金新台币13亿9449万7912元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命其移转为公有。党产会主委林峯正表示,下午送达处分书,若30天后不履行,就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救国团”创立于1952年,隶属于“国防部”总政治部,由蒋经国为首任主任,现任主任为葛永光。

  针对党产会的决议,“救国团”回应如下:

  1.“救国团”希望和解共生,避免社会对立,所以本于诚信原则与党产会进行8次协商,已达成大部分的共识,惟今天党产会突然召开记者会,做出没收“救国团”财产的行政处份,另“救国团”有被欺骗的感觉。

  2.“救国团”是否为国民党附随组织?第一审法院都还未宣判,党产会就做出没收“救国团”财产的行政处分,明显违背党产条例规定。

  3.“内政部”早已认定“救国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最高法院”、“内政部”、党产会均认定:民国58年以前“救国团”是行政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就不是人民团体-国民党的附随组织。为何党产会要一意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