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针对间谍行为 丝毫无损新闻自由
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咨询文件充分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咨询文件将“国家秘密”分为七大项:(a)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b)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c)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d)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e)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f)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g)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除了防务之外,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还包括了“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社会上因此有人觉得定义太严,但如果跟其他海外国家作比较,其实咨询文件的定义并没有所谓的“太严”,而是“最低标准”。
例如英国政府的安全保密级别政策便将如被泄露会影响英国的商业、经济及财政利益而相当可能对英国的安全和繁荣造成严重损害的资料,界定为“秘密”;加拿大《资讯安全法》亦禁止“经济间谍”行为:任何人不得受外国经济实体的指示或为其利益,透过欺诈手段,向其他人或组织传达商业秘密,损害加拿大的经济利益;而美国总统发出关于国家安全资料的保密级别的行政命令13526号也规定涉及科学、科技或经济而关乎国家安全的事项,如果未经授权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可以给予保密级别。可见将经济、科技相关的事项纳入国家秘密,在国际上已是惯例。
对一般市民而言,平日接触到国家机密的机会可谓微乎其微,遑论会披露。因此,市民在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必担心会触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有些人从新闻媒体的角度表达了担心,例如忧虑在披露特区政府的一些重要政策时,或会涉及“重大决策中的秘密”的范围,忧虑“误堕法网”。
与一般市民相比,新闻工作者确实更容易接触到一些政府内部的未公开资讯,因此有这样的忧虑不足为奇。但如果说报导政府内部消息,甚至探讨现存的社会问题都会触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则未免有夸大的成分。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日前已经澄清,讨论经济社会发展不会构成犯法,触犯法例与否须视乎三个要素:“没有合法披露权限”、“危害国家安全”、“有犯罪意图”。而咨询文件中亦明确写道:“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因此……只有在符合‘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属于‘国家秘密’。”
传媒一般报导社经问题,取材绝大多数来自可见的渠道,例如某地方违泊问题严重、某大厦有集团式犯罪、探讨贫富悬殊等,这些报导本就不至于用上什么机密文件,也就不必担心有没有披露权限或危害国安。同样道理,如果是政府主动向传媒发放消息,希望就某些政策提早观察公众反应,由于是政府主动提供资讯,自然不存在没有合法披露权限的问题。
但如果传媒透过内部消息披露的文件,那又如何呢?这就涉及到公众利益豁免的问题。邓炳强指出,会积极研究接纳公众利益作为披露国家秘密的辩解理由,但他强调,这里的公众利益不能只是单纯为了满足好奇心,纵然有豁免,也必须是涉及非常重大的公众利益。事实上,咨询文件中亦已强调,在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时,会尊重和保障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有人担心“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会收窄新闻自由,其实是完全不必要的顾虑。就如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在特区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注册的本地、内地和海外传媒机构达到213家,较2018年增加39%。23条也是一样,其立法目的是为香港社会各行各业,包括传媒业界保障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昨日发表声明,表示特区政府的立法建议,符合国际惯例标准,充分保障了根据基本法所列的相关国际公约定下的人权自由、新闻自由。
“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本身就不容易触犯,只要遵守法律、谨记作为新闻工作者的专业,就毋须担心误堕法网。
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咨询文件充分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咨询文件将“国家秘密”分为七大项:(a)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b)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c)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d)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e)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f)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g)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除了防务之外,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还包括了“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社会上因此有人觉得定义太严,但如果跟其他海外国家作比较,其实咨询文件的定义并没有所谓的“太严”,而是“最低标准”。
例如英国政府的安全保密级别政策便将如被泄露会影响英国的商业、经济及财政利益而相当可能对英国的安全和繁荣造成严重损害的资料,界定为“秘密”;加拿大《资讯安全法》亦禁止“经济间谍”行为:任何人不得受外国经济实体的指示或为其利益,透过欺诈手段,向其他人或组织传达商业秘密,损害加拿大的经济利益;而美国总统发出关于国家安全资料的保密级别的行政命令13526号也规定涉及科学、科技或经济而关乎国家安全的事项,如果未经授权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可以给予保密级别。可见将经济、科技相关的事项纳入国家秘密,在国际上已是惯例。
对一般市民而言,平日接触到国家机密的机会可谓微乎其微,遑论会披露。因此,市民在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必担心会触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有些人从新闻媒体的角度表达了担心,例如忧虑在披露特区政府的一些重要政策时,或会涉及“重大决策中的秘密”的范围,忧虑“误堕法网”。
与一般市民相比,新闻工作者确实更容易接触到一些政府内部的未公开资讯,因此有这样的忧虑不足为奇。但如果说报导政府内部消息,甚至探讨现存的社会问题都会触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则未免有夸大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