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对“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有希望及信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6月18日电(记者卢哲)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日前在一个以“‘一国两制’的成就与展望”为主题的论坛上发表演讲,简要回顾“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安排,并提出其对“一国两制”实施至今的思考。陈弘毅认为,不论是在起草基本法时,抑或是实施基本法的过程中,中央均是出于善意;中央于2014年提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亦是出于善意。不幸的是,由于非法“占中”及遭受立法会“泛民派”议员的反对,选举改革未能实现。此后,不少反中乱港激进分子,开始挑战或偏离“一国两制”的“一国”原则。他们甚至在“修例风波”中,实施了大规模的无情暴力手段。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制定颁布香港国安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旨在引领“一国两制”的实践重回正轨。

  陈弘毅说,大多数通情达理的人均会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之际,香港的情况比2019年更好。“让我们期望,香港恢复的社会及政治稳定能够持续,并在疫情过后,经济繁荣将得以恢复。就个人而言,本人仍然对“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未来抱有希望及信心。”

  陈弘毅演讲全文如下:

  “一国两制”乃已故邓小平先生为实现殖民统治下的香港顺利地回归祖国而设计的具有创新性的宪制安排。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已明确“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原则及特点,其后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更详细的规定。“一国两制”的宪制设想于1997年在香港付诸实践,今年7月1日,我们将迎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在今天的会议上,本人将简要回顾“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及本人对“一国两制”实施至今的思考。

  基本法乃根据两个基本原则起草——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的原则,以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基本法规定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延续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它亦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架构,界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除国防及外交事务以外的大部分领域。在涉外事务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亦被赋予了相当大的对外事务权力。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加入世贸组织及参加奥运会;其亦能够就商业、贸易及投资、互认以及执行仲裁裁决,以至引渡逃犯等事项与外国订立国际协议。

  与此同时,基本法亦规定了中央政府对香港行使管治权,例如行政长官由香港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任命的权力、将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自治范围之外事宜的权力,以及解释及修订基本法的权力等。

  基本法亦载有两条重要条文,回想起来,该等条文决定了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并在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影响较大。第一个为基本法第23条,其要求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立法的权力,以维护国家安全,禁止叛国、分裂国家、颠覆、煽动叛乱等行为。在起草基本法时,考虑到有关禁止“反革命活动”的中国内地法律并不适用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以确保国家安全。

  基本法第二个影响深远的条文为规定香港政治制度发展方向的条文。殖民地的政治制度并不民主,但基本法的起草者在1980年代末的起草谘询过程中,积极回应众多香港市民表达的民主化愿望。因此,尽管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部分由功能组别、部分由普选产生,惟亦规定政治体系的终极发展方向为实现行政长官及所有立法会议员的普选。

  众所周知,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曾经尝试通过立法落实基本法第23条规定,但是在“泛民”的强烈反对下以失败告终,国家安全立法因而成为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而基于担忧及害怕,自2005年以来,并无行政长官尝试就第23条立法。

  与此同时,基本法中有关“普选”的条文在1997年后的香港引发了激烈的社会运动。在历届立法会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香港选民支持的“泛民”不断向特区政府及中央施压,要求实施普选。当中央和特区政府最终根据基本法第45条提出行政长官选举模式时,选举改革方案又遭到反对,并在2014年引发非法“占中”活动,最终于2015年被“泛民”于立法会上全盘否决,理由是候选人的建议提名程序不够民主。事实上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普选的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而中央政府提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的模式与第45条实属一致。

  对香港特区政府日益累积的不满及抱怨最终导致2019 年“修例风波”的爆发,众所周知,即使逃犯条例已暂缓并最终撤回,但风波所引致的骚乱持续数月。不少反对者甚至以暴力挑战“一国两制”的“一国”原则。中央认为“修例风波”与西方国家在其他地方支持的“颜色革命”相似,决定堵塞香港法律制度中缺乏保障国家安全的漏洞。因此,2020年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中央政府随后于2021年又采取措施,改革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规定的选举制度。改革的目的乃为实现由邓小平先生在1980年代末首次提出的“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制度保障,期望此项改革能够结束1997年后困扰香港多年的政治动荡及冲突、立法机关的长期“拉布”行为及公众被频繁地煽动反对中央政府,这些问题阻碍了最初高效的行政主导政府设想的实施。

  一些香港及海外舆论批评中央对港政策,指责中央政府违背“一国两制”及民主化的承诺。此观点忽视了一个事实,即中央对港采取的新举措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断恶化的情况的回应。

  本人相信,不论是在起草基本法时,抑或是实施基本法的过程中,中央均是出于善意。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引入国家安全法案,乃为履行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香港宪制义务。有关法案已获得英国知名人权法律专家彭力克勋爵的认同,认为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然而,“泛民派”将法案妖魔化并煽动公众反对,最终导致法案被撤回。尽管如此,中央并未要求之后的行政长官恢复第23条立法工作。相反,2007年,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第23条立法履行宪制义务之前,已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现普选制定时间表。

  本人相信中央于2014年提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亦是出于善意。不幸的是,由于非法“占中”及遭受立法会“泛民派”议员的反对,选举改革未能实现。此后,不少反中乱港激进分子,开始挑战或偏离“一国两制”的“一国”原则。他们甚至在“修例风波”中,实施了大规模的无情暴力手段。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制定颁布香港国安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旨在引领“一国两制”的实践重回正轨。事实上,香港2019年的情况清楚地反映,“一国两制”的实施已经偏离正常的轨道。倘若缺乏中央坚决果断的行动,“一国两制”将难以继续发展。有些人可能怀疑迄今为止采取的补救措施与“一国两制”遭遇的实际威胁是否相称。然而,本人认为大多数通情达理的人均会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之际,香港的情况比2019年更好。让我们期望,香港恢复的社会及政治稳定能够持续,并在疫情过后,经济繁荣将得以恢复。就个人而言,本人仍然对“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未来抱有希望及信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6月18日电(记者卢哲)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日前在一个以“‘一国两制’的成就与展望”为主题的论坛上发表演讲,简要回顾“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安排,并提出其对“一国两制”实施至今的思考。陈弘毅认为,不论是在起草基本法时,抑或是实施基本法的过程中,中央均是出于善意;中央于2014年提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亦是出于善意。不幸的是,由于非法“占中”及遭受立法会“泛民派”议员的反对,选举改革未能实现。此后,不少反中乱港激进分子,开始挑战或偏离“一国两制”的“一国”原则。他们甚至在“修例风波”中,实施了大规模的无情暴力手段。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制定颁布香港国安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旨在引领“一国两制”的实践重回正轨。

  陈弘毅说,大多数通情达理的人均会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之际,香港的情况比2019年更好。“让我们期望,香港恢复的社会及政治稳定能够持续,并在疫情过后,经济繁荣将得以恢复。就个人而言,本人仍然对“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未来抱有希望及信心。”

  陈弘毅演讲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