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国安法”增经济间谍罪最重关12年罚1亿
中评社台北5月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新增经济间谍罪,任何人为陆、港、澳或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的各类组织与机构,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者,重罚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至1亿元罚金。
为保护高科技产业,防止重要关键技术外流,于法制面建立更严密完善的“国安”防线,“行政院”提出“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并案审查,盼有效管理并遏止不法。“立法院”会今天完成三读。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行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所谓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是指,如流入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将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
三读条文规范,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认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经认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应定期检讨。
修正条文明定,如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
由于营业秘密可能涉及庞大商业利益,三读条文规范,订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进行弹性调整。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鉴于现行“国防”军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实务,虽然采购契约已明定限制大陆地区产制,但仍发生厂商以大陆地区产制赝品交货,为确保“国防”军品及设施安全,这次修法规范,军事工程、财物或劳务的采购厂商,履约时不得交付或提供原产地、国籍或登记地来自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的产品或服务。
违反前条规定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中评社台北5月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新增经济间谍罪,任何人为陆、港、澳或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的各类组织与机构,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者,重罚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至1亿元罚金。
为保护高科技产业,防止重要关键技术外流,于法制面建立更严密完善的“国安”防线,“行政院”提出“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并案审查,盼有效管理并遏止不法。“立法院”会今天完成三读。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行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所谓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是指,如流入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将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
三读条文规范,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认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经认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应定期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