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独歌”有理 律政司获准上诉

  中评社香港8月24日电/据大公报报导,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早前拒绝批出“独歌”禁制令,律政司本月7日提出上诉。原审法官陈健强23日批准上诉许可申请。

  律政司在上诉申请中提出七条理据。法官在昨日颁下的判词中表示,基于其中六条理据的内容及部分内容,以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同意批出上诉许可。\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律政司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禁止与“港独”歌曲有关的四项行为,包括以煽动意图传布歌曲等,但被原讼法庭法官陈健强拒绝。本月7日,律政司以七项理据提出上诉,指法官错误地未有考虑到国家安全是最重要的凌驾性原则,错误判断禁制令没有真正功用,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决定,并要求上诉庭重新考虑后批出临时禁制令。

  法官陈健强昨日颁书面判词,指出基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加上是法律上的新领域,倾向就法律问题有关的部分理据,批出上诉许可。法官同意批出上诉许可的理据包括:

  律政司认为,法官错误地仅给予国家安全事务“显着的比重”,而根据先前的终审法院判词,国安事务应为“最重要的”事务。

  禁令与刑事法律无冲突

  律政司认为,基于香港国安法和国家安全相关的刑事法律批出的禁制令,与根据一般非国家安全相关的刑事法律批出的禁制令,应满足不同的测试标准。除非法庭认为禁制令无助于防范、制止和惩治与“独歌”有关的四种行为,法庭应倾向于批出有关禁制令。

  律政司认为,在禁制令的效用方面,行政长官证明书可以几乎决定性地说明禁制令的效用。

  律政司认为,法官错误地理解了总警司王忠巡的书面证词。书面证词指出,政府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庭命令以向网络平台说明,有关内容违反香港法律。律政司指出,证词中的“内容”应指在网络平台上将有关歌曲错误展示为“香港国歌”的不准确内容,而非法官在判词中所指的,有关歌曲的内容。

金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