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煽分裂案情严重 理大生不获减刑
中评社香港8月23日电/据大公报报导,记者龚学鸣报导: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理大学生吕世瑜,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在区域法院被判监五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之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被驳回,之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昨日颁下判词,一致驳回他的上诉。多名法律界人士对判决结果表示支持,认为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和约束性,为法庭日后在国安案件量刑的运用提供了参考。
案件本月9日在终院审理,围绕国安法分裂国家罪中有关“情节严重”者,须判处五至十年监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强制。上诉一方认为,刑期的分级并非“一刀切”,而且被告认罪求情却不获减刑会造成不公,法官仍可考虑被告认罪等求情,最终刑期可低于五年;律政司强调,国安法第33条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文,不包括认罪,被告不应获减刑;又以谋杀罪须判终身监禁为例,指强制性刑罚才能反映罪行严重性。
法律界:判决凸显国安法阻吓性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执业律师周浩鼎表示,这次判决彰显法治及维护国家安全的精神。案中被告干犯情节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依法判处最低刑罚为五年监禁。终审法院拒绝接纳案中人士减刑的上诉要求,更能凸显国安法的阻吓性。这次判决绝对有助法庭日后在国安案件量刑的运用。
本身是大律师的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指出,今次终院判决清晰向公众传递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吕世瑜犯下了“情节严重”的罪行,若可以扣减刑期反而司法不公,不符合法治精神。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认为,强制性刑罚才能反映罪行严重性,这个裁决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和约束性,弘扬法治精神,意义重大,值得广大市民的支持。
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陈子迁强调,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具有凌驾性地位,国安法与本地法律须达至衔接、兼容和互补,但是当国安法与特区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则需要根据国安法第62条规定,优先采用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