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8.18非法集结 高院驳回上诉
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于昨日宣判,众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撤销该定罪及判决,其中被判囚的4人分别获准减刑。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就被驳回,维持原判。
7名上诉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提出判刑上诉。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宣布一致裁定7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撤销该定罪及判决,但驳回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同时驳回其中4人的判刑上诉。
由于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定罪及刑期获撤销,经计算后黎智英原被判囚12个月,现获减刑至9个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个月,现获减刑至6个月;梁国雄原被判囚18个月,现获减刑至12个月;何秀兰原被判囚8个月,现获减刑至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