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支持释法保障国安维护司法独立
中评社香港12月3日电(记者卢哲)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反国安法案,律政司反对其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提出上诉被驳回后,行政长官李家超日前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解释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及大律师能否参与危害国安案件处理工作。事件引起香港社会极大关注。近期香港多家报章陆续发表社评对释法表示支持。社评表示,提请释法是完善法治、完善国安执行机制,消除国家安全风险。人大释法精准操刀,是维护香港司法传统,释法不仅无损香港的司法独立,更是保障香港司法独立性。
香港《明报》在社评《人大释法精准操刀维护香港司法传统》中表示,防止外国干预香港事务,明显是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之一,容许海外大状来港处理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并非合适做法,人大常委就此行使立法解释权,并非代替香港司法机构判案,而是完善国安制度建设,精准操刀避免大范围一刀切,可以减少对本港司法传统的影响,一边牢牢维护国安,一边方便香港继续发挥一国两制下的独特司法优势,推动国际法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为国家发展出力。
社评表示,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立法解释权,就法律内容作出补充或解释,类似做法在大陆法国家相当普遍,跟香港终审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两个不同概念。人大释法符合宪制秩序,也是特区法治制度一部分,行使立法解释权,目的是厘清法律问题,而不是代替法庭判案,因此不存在“破坏法治”问题。香港回归25年,连同今次在内,人大释法6次,谈不上“常态化”。
社评认为,防止外国干预香港事务,肯定是香港国安法目的之一,一宗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大案,由外国大状来港当辩护律师,的确存在矛盾。诚然,要从法律观点,论证聘用海外大状“一定”会引致外国势力干预,恐怕不可能,司法机构一再驳回律政司上诉,背后有其法律理由,可是当下国际政治环境复杂,外国势力干预方式繁多,遇上勾结外国势力案件,处理必须格外小心,不留任何政治风险。由人大常委释法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诉讼问题,是否最佳方法可以斟酌,但这肯定是一个有效处理问题、反映立法原意的做法。
社评指出,香港有足够法律人才,应付有关国安法在内的各类案件,“以洋为师”年代已成过去,不过香港若要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落实十四五规划香港“八大中心”定位,未来还要从五湖四海广纳更多法律人才;容许著名海外大状参与无关国安的案件,对本港司法声誉亦有锦上添花效果。特区政府今次提请人大释法,将问题锁定为“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的工作”,其实已经收窄了释法影响范围,人大常委“精准”操刀,可以减少对本港司法传统的影响,有效维护香港独特司法优势。
香港《星岛日报》发表社评《释法护国安有理 保障港司法独立性》指出,港府在处理反对黎智英聘用英国大状上诉一案,先让法院完成有关聆讯和判决,尽管对有关裁决失望,但没有片言只语批评,因法官是根据普通法的思维审理,依足香港司法制度运作程序去做,过程没有什么可诟病。特区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而黎智英聘请英国大状抗辩,是国安法案件中首次,没有先例可言,上诉失败后提请中央释法是要履行其应有责任,对法院裁决表示尊重,可显示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职。
社评指出,根据外国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案件,均鲜有让外国律师参与,正因为当初立法存在一些漏洞,现在提请人大常委行使的是立法解释权,在实施大陆法国家是相当普遍,提请人大释法,主要是希望可厘清一些不清晰之处,并堵塞这条新法例的疏漏地方。
社评表示,今次事件反映本港法官国家安全意识不足,有舆论支持释法,认为中央应厘清国安法与香港其他法例关系,既防范外部干预香港事务,亦希望藉此敲打法官,未来在审案时要公平公正,更要有国安意识,杜绝误判或放生犯罪人士的情况。
香港《文汇报》在社评《提请释法完善法治消除国家安全风险》中表示,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完整准确贯彻实施香港国安法的应有之义,对完善本港法治亦具有重要意义。让不熟悉香港国安法、不瞭解中国国情和港情、缺乏制度制约的非本地执业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审理,有违国安法立法原意和法理逻辑;由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最权威解释,可以厘清灰色地带,形成法例规范,切实保障国家安全。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尊重香港司法独立,人大释法可以推动香港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后的法治发展,符合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香港社会各界应支持特首及香港国安委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消除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社评表示,允许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审理,难免与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出现原则性冲突,潜藏巨大国安风险。包括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无法有效排除海外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无法有效确保海外律师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无法有效确保海外律师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等的规定。如何避免这些忧虑和风险,国安法在这些问题上的立法原意和法理逻辑到底是什么,唯有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才能厘清。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厘清了、解决了,“香港国安法的法理”才有了符合立法原意的正确、有益的发展。
社评表示,中央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总兜底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扮演着重要角色。香港特区国安委是中央在特区设立,并授权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权力的权威机构,统筹领导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所有事务,具有特殊凌驾地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列席特区国安委会议,就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中央意志通过国家安全事务顾问提出,特区国安委必须执行。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国安委主席,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政府负责。香港国安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特区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特区国安委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各界必定全力支持香港特区国安委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香港《大公报》发表社评《释法无损香港的司法独立》指出,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作出五次释法,实践证明,“人大释法”是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重要组成,早已成为香港法治的一部分,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不仅不会影响香港司法独立,更将进一步巩固香港法治基石。
社评表示,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作出五次释法决定,实践证明,每一次释法,不仅帮助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清晰了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法律含义,而且及时平息了香港社会因理解基本法相关条文的争议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为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不仅完善了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下的宪制新秩序,同时还极大地丰富了基本法的实践经验,并完善了落实与基本法解释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巩固了香港法治,也早已成为香港法治的一部分。社评提到,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早前在记者会上所表示,国安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有解释权,今次是用现有机制来处理,见不到与司法独立有很大关系,也不认为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他重申,香港有足够的人才,大律师公会亦有足够成员处理国安法案件,如果人大常委会释法,对国安法被告聘用大律师的自由和权利不会构成冲突。
社评表示,此次释法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黎智英被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因素。基于当前存在的制度漏洞,以及维护国安的现实需要,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相关问题。这一决定,充分体现行政长官坚定履行宪制及法律责任的担当精神,体现了依法治港,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彰显了对法治的高度坚持。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受到基本法的坚实保障,得到中央的坚定支持,不会也绝不可能受到任何削弱。
中评社香港12月3日电(记者卢哲)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反国安法案,律政司反对其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提出上诉被驳回后,行政长官李家超日前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解释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及大律师能否参与危害国安案件处理工作。事件引起香港社会极大关注。近期香港多家报章陆续发表社评对释法表示支持。社评表示,提请释法是完善法治、完善国安执行机制,消除国家安全风险。人大释法精准操刀,是维护香港司法传统,释法不仅无损香港的司法独立,更是保障香港司法独立性。
香港《明报》在社评《人大释法精准操刀维护香港司法传统》中表示,防止外国干预香港事务,明显是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之一,容许海外大状来港处理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并非合适做法,人大常委就此行使立法解释权,并非代替香港司法机构判案,而是完善国安制度建设,精准操刀避免大范围一刀切,可以减少对本港司法传统的影响,一边牢牢维护国安,一边方便香港继续发挥一国两制下的独特司法优势,推动国际法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为国家发展出力。
社评表示,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立法解释权,就法律内容作出补充或解释,类似做法在大陆法国家相当普遍,跟香港终审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两个不同概念。人大释法符合宪制秩序,也是特区法治制度一部分,行使立法解释权,目的是厘清法律问题,而不是代替法庭判案,因此不存在“破坏法治”问题。香港回归25年,连同今次在内,人大释法6次,谈不上“常态化”。
社评认为,防止外国干预香港事务,肯定是香港国安法目的之一,一宗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大案,由外国大状来港当辩护律师,的确存在矛盾。诚然,要从法律观点,论证聘用海外大状“一定”会引致外国势力干预,恐怕不可能,司法机构一再驳回律政司上诉,背后有其法律理由,可是当下国际政治环境复杂,外国势力干预方式繁多,遇上勾结外国势力案件,处理必须格外小心,不留任何政治风险。由人大常委释法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诉讼问题,是否最佳方法可以斟酌,但这肯定是一个有效处理问题、反映立法原意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