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难”不应是拒批禁制令理由

  中评社香港7月29日电/据大公报报导,高等法院昨日作出判决,拒绝特区政府律政司提出禁制“独歌”的临时禁制令申请。法官陈健强在判词中,一方面认同“愿荣光”具有分裂国家的意图,但另一方面却认为禁制令难以产生作用,且会造成所谓的“寒蝉效应”。这一判决显然难以令人完全信服。事实上,该“独歌”已经严重违反了香港国安法,并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禁制完全有必要。法庭不能过于强调法律执行上的技术问题,而忽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这一凌驾性要求。因此,就此次判决,律政司应研究尽快上诉。

  法官拒批禁制令的理由有三个:第一,认为禁令针对的行为本身已属刑事罪行,国安法已可以覆盖,而在执法方面,禁制令会与现行刑事法例有所冲突,或会出现“一罪两审”的情况;第二,认为律政司无法说服禁制令有何实际用途;第三,认为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即动机清白的人士或会害怕违反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从普通法理而言,的确,刑事法律中的禁制令须为必要或能发挥作用以达至有关目的。而有人或认为,此次政府的禁制令难以执行,例如对海外社媒平台无法执行等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每一种禁制令都会出现执法难的问题,也会涉及海外社交平台的问题,但这并非拒批的应有原因。

  举例而言,2020年10月,高院同意律政司申请的一项禁制令,以禁止对司法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非法和故意的“起底”行为、恐吓、干扰或威胁他们。请注意,当时针对法官的“起底”行为,主要存在于海外社交平台,而香港国安法已于同年6月30日颁布实施,而香港也早有刑事罪行条例,但法官并没有以“一罪两审”或“难执法”为由拒批禁制令。虽然“起底”行为和“独歌”的性质不尽相同,但其法理依据应当是相通的。为何可以禁海外社交平台“起底”,却做不到禁海外平台散播“独歌”呢?

  其次,有人或认为,香港国安法、《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国歌法》重复,因此在强制执行禁制令时会与相关的刑事法律互有冲突。故此,若政府认为“愿荣光”有问题,就应按国安法正式起诉,而不是简单地申请禁制令。

  国家安全具凌驾性地位

  这种观点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一种预先“假设”的结论。“一罪不两审”是普通法制的原则,选择哪一项罪行进行检控,是控方的责任。如今律政司已经详列申请禁制令的理由,除非证明律政司理据有错,否则不应指示律政司应当如何。正如禁制“起底”行为一样,目前所面对的是以各种方式包装的“独歌”在网上传播,岂可能逐一进行正式起诉?更何况,犹记政府当时和谷歌谈话要求下架“独歌”时,对方拒绝并挑衅地称“请拿法庭禁制令来”!

  第三,有人或认为,禁制“独歌”会造成“寒蝉效应”,影响“无辜者”。这更是错误理解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也是错误理解了自由和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言论自由有边界,这是浅显的道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是特区每一位居民应尽的责任义务。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这首“港独”歌曲非但没有消失,反而继续在各种与“港独”活动密切相关的场合播放。例如,在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等地的“港独”集会中,一边播放一边叫嚣“港独”口号。不仅如此,过去多次出现香港体育代表团参赛奏国歌时遭“错播”这首曲,造成恶劣影响。在谷歌等搜寻网上,亦公然将此曲称作所谓的“香港国歌”。如此严重的错误,若不依法进行制止,如何能符合法治精神?

  全世界各地,都有类似例子。如德国刑法第86条第一款,禁止在特定场合使用违宪组织标志,包括歌曲及其歌词。又如奥地利,在二战后亦出台法律,将《亲卫队在敌境前进》、《前进!前进!吹响嘹亮的号角》等等与纳粹有关的歌曲,列为禁歌,而且不只是单纯的禁止演奏,甚至传播、分享、发布歌词均有可能违法。但为何没有人去质疑这些法律造成“寒蝉效应”?

  关键在于,维护国家安全都是具有凌驾性地位的。此次判词中提到一点,行政长官在本月11日发出证明书,指禁制令涉及国家安全。这是政府首次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向法庭发出证明书。但可惜的是,法庭并没有完全理解“证明书”的重大法律作用和意义。最终作出这一判决,令人失望。

  无论如何,禁制“独歌”具有必要性,律政司应及早研究进行上诉。昨日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我已经要求律政司尽快研究判词,积极研究之后相关跟进工作,我必须强调、再次强调,我们要有效防止、禁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和行为。”同时,也要研究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