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射警员案颁判词 终院:原审过于狭隘

  中评社香港7月26日电/据大公报报导,案发时16岁少年涉嫌在2019年以电筒照射警员,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被判入劳教中心。他其后在高等法院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今早颁布书面判词,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其定罪及判刑,被告要在劳教中心服刑。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显义审理。案发当日有超过100人于黄大仙广场附近聚集,3名男女以镭射笔及电筒照射警员,被告麦永华到场从另一名男子手中接过电筒照射警员。原审裁判官莫子聪裁定包括麦永华在内的4人共同行事,以镭射笔及电筒照射警员,但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则裁定麦永华是单独行事,不排除他是出于贪玩才接过电筒使用。

  针对案发时包括被告麦永华在内的4人,在黄大仙广场附近梯级以镭射笔及电筒照射警员的行为,5名法官认为,原审裁判官莫子聪及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均错误地采取过于狭隘的处理方式,把考虑范围局限于梯级作出的照射行为。

  3人行动足以构成非法集结

  法官林文瀚指出,高院法官张慧玲以不能确定麦永华与另外3人集结,共同行事为由撤销定罪,林文瀚认为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才是重要的控罪元素,分析非法集结罪时,应该先确定非法集结是否存在,再处理事发时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由于本案被告是涉嫌参与非法集结,故已能满足“集结在一起”的控罪元素,林文瀚认为,即使只考虑当日在梯级上有3人一起以镭射笔及电筒照射警员,已足以构成非法集结。

  终审法院同意原审裁判官莫子聪的裁断,指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参与非法集结,即使被告归还电筒后离开现场,也不会改变他已犯下非法集结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