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明确特区国安委职权
同日,行政长官李家超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中央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