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幸身亡 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吴某因意外落水,本案没有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吴某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综合考虑李某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吴某补偿李某良、钟某梅40000元,吴某垫付的打捞尸体费用亦作为吴某的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
【说法】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属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幷且没有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官认为,本案中,李某在突发情况下毫不犹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为值得肯定、褒扬和尊重。法院通过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肯定李某的见义勇为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树立是非标杆,积极倡导了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本报记者 张天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