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保宁公司系一家安保服务公司。2020年5月,老刘与保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老刘在保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薪2400元,每日三班倒,根据排班表上班。合同对老刘的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6月5日,老刘在上班期间被砸伤,入院诊断为脊椎损伤。后老刘连续向公司负责人张某发送三张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共请病假45天。同年7月5日,保宁公司向老刘送达通知,载明老刘因工作期间参与与保安员工作无关的工作发生意外,未按公司规定出具请假条,属私自旷工,要求老刘三天内来公司报道,否则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自动解除。2021年7月10日,保宁公司与老刘解除劳务合同。
老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老刘与保宁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宁公司向老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
保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与老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主张老刘已享受退休待遇,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请求法院撤销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刘与保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保宁公司应否向老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刘与保宁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保宁公司主张老刘系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老刘不予认可,保宁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且从老刘年龄上看其也未达退休年龄,故双方均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老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