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俱乐部轮滑活动摔伤致残谁之过?

  中评社北京2月14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轮滑致伤案,判决某轮滑俱乐部承担30%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70%责任。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进行轮滑滑行活动时,未戴安全护具,不慎摔倒受伤,当天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科检查,幷在该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左侧胫腓韧带远端撕裂、左侧踝关节脱位、左侧下肢损伤。医嘱要求全休3个月,每隔2至4周复查拍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确定活动时间及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时间。后期,王某再次在该院住院,取出内固定装置(左侧腓骨骨折术后),出院医嘱要求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期间陪护1人。随后,王某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4.6万余元。

  原告王某认为张某作为俱乐部经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轮滑场地凹凸不平,亦未提供其对应轮滑鞋的尺码。被告某轮滑俱乐部对王某在俱乐部滑轮滑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轮滑场地幷没有坑,幷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了对应鞋码,俱乐部只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轮滑俱乐部滑轮滑,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且系原告王某自愿参加,其摔倒受伤,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谨慎滑行,未戴护具造成。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虽提供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提示和入场须知向活动者进行了明确告知及提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某轮滑俱乐部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

Photoshop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