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向公民科教师授课 讲述特首宪制地位
中评社香港11月26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在公民与社会发展科的教师培训课程主讲,题目为“按《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宪制地位”。林郑月娥表示,如何透过公众教育、学校教育令广大市民掌握《基本法》的精髓,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理解“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是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
林郑月娥说,如果中央要行使其全面管治权,则需要有一个着力点、一个把手,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找一个人负责令“一国两制”不变样,这个人便是行政长官。因此,行政长官有别于所有其他香港特区的官员,是属于双负责的制度,也是双首长的制度。
“行政长官这么重要的位置,谁人可以担任?”林郑月娥称,当然是有规有矩,《基本法》第四十四条有年纪、居港年期、国籍、居留权的规定。最重要是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她提到,近年很多追求所谓民主的人士也指行政长官并非由一人一票选出是“中央欠了我们”、要求“还我们行政长官选举”,这个概念也是错的。九七年之前的首长是谁?是由英国政府派来的总督。有否选举?有否咨询?事实上,这种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的制度并非新创。中央希望最大程度保留香港市民熟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甚至《基本法》颁布的时候,香港的制度就是一个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直至最后一位总督,香港的立法局主席是港督、香港立法局财务委员会主席是布政司,这就是行政主导,可以容许议员作出制约或提出质询,但最终主导立法局相关工作的仍是行政机关。《基本法》其实是继续沿用这种制度,一种以一个位置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林郑月娥指出,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非常具前瞻性,持有非常开放的立场,列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最终”是可以演绎的,何时为之“最终”当然要视乎实际情况,中央很有诚意在香港推动民主发展,否则不用在20多年间先后尝试三次,希望可以让更多民主成分注入行政长官选举中。
林郑月娥表示,特首产生后,在《基本法》下拥有很大权力。行政长官是整个特区的首长,换句话说,其地位是高于行政机关、高于立法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当然大家会互相配合,亦有一定的制约。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长官的关系是,行政机关中所有主要官员须经由行政长官提名,然后由中央任命。在行政机关中,所有公务人员任免也在于行政长官,虽然在实践上很多也是授权进行,如授权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或其他局长进行。行政长官也因为其代表整个特区而成为香港对外的面孔,很多国际会议和对外事务也是由行政长官处理。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非常重要,中央在香港能否落实“一国两制”,即同时间可以“一国”为前提,但又可尊重“两制”差异,真的要依靠向中央负责的行政长官。
“如果我们没法令香港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我们的年轻一代,了解一系列宪制秩序、宪制关系、国家观念、主权安全、治权的重要性,我们日后还是会继续面对各式各样的问题。”林郑月娥谈到,有了《香港国安法》可以作出调查、拘捕、检控等,但我们希望做的是预防、防范在香港出现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遏止外国势力利用市民,特别是年轻人,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她希望无论是经过新的公民与社会发展科,还是日常教授中国历史,甚至是教授地理、环境保护等,都应该以国家发展为荣,以作为中国人感到骄傲,为香港培养有国家观念、香港情怀、国际视野以及社会担当的新一代。
中评社香港11月26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在公民与社会发展科的教师培训课程主讲,题目为“按《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宪制地位”。林郑月娥表示,如何透过公众教育、学校教育令广大市民掌握《基本法》的精髓,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理解“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是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
林郑月娥说,如果中央要行使其全面管治权,则需要有一个着力点、一个把手,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找一个人负责令“一国两制”不变样,这个人便是行政长官。因此,行政长官有别于所有其他香港特区的官员,是属于双负责的制度,也是双首长的制度。
“行政长官这么重要的位置,谁人可以担任?”林郑月娥称,当然是有规有矩,《基本法》第四十四条有年纪、居港年期、国籍、居留权的规定。最重要是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她提到,近年很多追求所谓民主的人士也指行政长官并非由一人一票选出是“中央欠了我们”、要求“还我们行政长官选举”,这个概念也是错的。九七年之前的首长是谁?是由英国政府派来的总督。有否选举?有否咨询?事实上,这种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的制度并非新创。中央希望最大程度保留香港市民熟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甚至《基本法》颁布的时候,香港的制度就是一个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直至最后一位总督,香港的立法局主席是港督、香港立法局财务委员会主席是布政司,这就是行政主导,可以容许议员作出制约或提出质询,但最终主导立法局相关工作的仍是行政机关。《基本法》其实是继续沿用这种制度,一种以一个位置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林郑月娥指出,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非常具前瞻性,持有非常开放的立场,列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最终”是可以演绎的,何时为之“最终”当然要视乎实际情况,中央很有诚意在香港推动民主发展,否则不用在20多年间先后尝试三次,希望可以让更多民主成分注入行政长官选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