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美领事梅儒瑞罔顾事实故意抹黑释法

  中评社香港1月29日电/网评:美领事梅儒瑞罔顾事实故意抹黑释法

  来源:文汇网  作者:陈凯文

  日前,美国驻港澳总领事梅儒瑞出席一个线上论坛时,评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月底解释香港国安法一事,宣称释法扩大香港行政当局的权力,可以作出一些影响案件的决定,同时缺乏司法机构监管,可能进一步破坏香港司法独立,又指香港国安法以至香港及北京采取的措施,可能对公司、员工、财政,以及法制的声誉和运作造成负面影响,并警告企业须警觉香港营商的风险正在增加云云。

  从地缘政治的角度而言,梅儒瑞在发言中抹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实属意料中事。可是明眼人都会发现,梅儒瑞要不是没有深入研究今次的释法内容,就是因为心存政治偏见而故意抹黑。首先,今次释法并没直接就非本地执业律师参与危害国安案件,究竟会否形成国安风险的问题,作出任何论断,而是指出此一问题,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交由特首认定并发出证明书,若裁决前未取得特首说明书,则由香港国安委依照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履行职责,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是次释法所提及的特首证明书制度,并非新鲜事物,基本法第十九条已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香港国安法只是沿袭此套特首证明书制度,规定法院审案时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安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亦要事先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而已。

  另一方面,由特首认定涉案的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安,以及法院作出判决前应当取得特首证明书的制度,其实早在香港国安法制定的一刻,已被清楚列明于第四十七条之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并没授予特首任何新的权力,而是透过解释这条本已存在的法律条款,厘清此套特首证明书制度的适用范围,并述明此一证明书制度,可用作解决外地律师能否参与危害国安案件的争议。

  同样道理,早在香港国安法制定之初,已清楚订明了香港国安委的设立、成员及职责,当中包括其作出决定的权力,可见今次释法并不如梅儒瑞所言,扩大了国安委的权力,而是纯粹重申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赋予国安委的职责,并且述明法院如遇有应当取得特首证明书的情况,而又在取得证明书前已作裁决,国安委便可为此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至于梅儒瑞宣称国安委作出影响法院案件的决定,缺乏司法机构监管,便会破坏本港司法独立,更是纯属污蔑。事实上,即使撇开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论,《入境条例》第十一条本来已有条文,授权行政长官可以发出命令,随时更改任何入境者的逗留条件或逗留期限。是故,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只是让国安委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某一人的入境将会造成国安隐患,或者损害本港及国家利益,便可透过作出决定,指示入境事务处行使本地法例所赋予的入境审批权。这一入境审批权的行使本身,跟法院是否批准对方代表某个国安法被告人出庭,有可能是完全没有关系。

  退一步而言,即使有人认为,只要法院批准某名外地律师参与诉讼之后,对方未能来港出庭,便是所谓的案件受到影响,但司法独立其实是指:香港在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保障下,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而非指法院作出的判决,最终能否被有效执行。况且,即使早前选定的黎智英外地律师,在释法后最终未能来港,对方仍可享有聘请本地执业律师的权利,而他的案件最终是否罪成,还须交由法院裁决,可见所谓司法独立受损一说,不过是纯属污蔑而已。   中评社香港1月29日电/网评:美领事梅儒瑞罔顾事实故意抹黑释法

  来源:文汇网  作者:陈凯文

  日前,美国驻港澳总领事梅儒瑞出席一个线上论坛时,评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月底解释香港国安法一事,宣称释法扩大香港行政当局的权力,可以作出一些影响案件的决定,同时缺乏司法机构监管,可能进一步破坏香港司法独立,又指香港国安法以至香港及北京采取的措施,可能对公司、员工、财政,以及法制的声誉和运作造成负面影响,并警告企业须警觉香港营商的风险正在增加云云。

  从地缘政治的角度而言,梅儒瑞在发言中抹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实属意料中事。可是明眼人都会发现,梅儒瑞要不是没有深入研究今次的释法内容,就是因为心存政治偏见而故意抹黑。首先,今次释法并没直接就非本地执业律师参与危害国安案件,究竟会否形成国安风险的问题,作出任何论断,而是指出此一问题,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交由特首认定并发出证明书,若裁决前未取得特首说明书,则由香港国安委依照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履行职责,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是次释法所提及的特首证明书制度,并非新鲜事物,基本法第十九条已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香港国安法只是沿袭此套特首证明书制度,规定法院审案时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安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亦要事先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而已。

  另一方面,由特首认定涉案的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安,以及法院作出判决前应当取得特首证明书的制度,其实早在香港国安法制定的一刻,已被清楚列明于第四十七条之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并没授予特首任何新的权力,而是透过解释这条本已存在的法律条款,厘清此套特首证明书制度的适用范围,并述明此一证明书制度,可用作解决外地律师能否参与危害国安案件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