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双执行机制”体现对港高度信任
全国港澳研究会上周五举行“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致辞时,特别谈到了中央与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关系。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拥有完整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但考虑到“一国两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实际情况,中央政府通过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这就是香港国安法的“双执行机制”。
国家安全中央事权的属性
“双执行机制”是香港国安法执行机制最大的特点。它有三个层面的意义:
第一,承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的主体是中央政府。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的事务负有根本责任,拥有完整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
第二,香港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负责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中央通过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特区设立特区国安委等一整套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依法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务,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三,“双执行机制”意味着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共同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其余可以在特区层面解决的问题都由香港特区负责。
中央与特区政府的分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中有明确的体现。行政长官早前建议中央就“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内容中,幷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幷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也即是说,人大常委会认为该等问题是特区层面可以解决的,可以由行政长官和其领导的香港特区政府国家安全委员会解决。
“双执行机制”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正如夏宝龙主任所说,“双执行机制”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中央事权的属性,更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信任和充分尊重。
维护好国安香港才有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执行机制”安排下,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代表中央在特区履行维护国安的责任,这是其行动具凌驾地位的根本原因。正如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
“双执行机制”能够确保特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好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特区的宪政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广大香港市民的利益。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是香港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特区恢复了良好社会秩序,立法会运作效率显着提高。
“双执行机制”彰显了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与“两制”的有机结合。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只有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香港国安法,香港才可以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才能发挥“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优势,以香港所长服务国家所需。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
全国港澳研究会上周五举行“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致辞时,特别谈到了中央与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关系。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拥有完整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但考虑到“一国两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实际情况,中央政府通过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这就是香港国安法的“双执行机制”。
国家安全中央事权的属性
“双执行机制”是香港国安法执行机制最大的特点。它有三个层面的意义:
第一,承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的主体是中央政府。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的事务负有根本责任,拥有完整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
第二,香港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负责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中央通过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特区设立特区国安委等一整套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依法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务,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三,“双执行机制”意味着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共同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其余可以在特区层面解决的问题都由香港特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