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应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及排放达标
曾先生等5人是珠海一小区住宅的业主。蔡先生承租了该小区9间商铺用于经营一家火锅店。该小区建于20世纪90年代,建设之初对一层商铺的用途未作具体规划,未设置专用的油烟管道。火锅店外安装有排烟管、排污管以及排污池等设施。曾先生等人认为,火锅店和商铺业主私自安装前述设施,商业污水、非生活废弃物、油污等都通过火锅店的排污池一股脑儿地排入小区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池中,超出了小区内原本规划设计排污池的承受能力,导致排污池内的废弃物溢出,不仅臭气熏天,更有路人滑倒。业主们每天生活在噪音、废气污染之中。火锅店及9间商铺的业主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小区业主造成了伤害,应将商铺外的排烟管、排污管、排污池拆除,恢复至竣工验收时的状态。
火锅店老板蔡先生辩称,火锅店基于承租合法占用案涉商铺,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及餐饮业相关证照,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自己不清楚既往租客是如何使用案涉商铺的,但也从未改造过案涉房产的基础设施。此外,火锅店在一楼,二楼往上是大型平台,没有住户,与曾先生等人的家相隔甚远,幷不相邻,开发商设计时就已经考虑了物理隔离,加之店内经营项目是火锅,不是炒菜,不存在所谓的大量油烟污染。曾先生等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商铺的业主们则认为,曾先生等人幷未举证证明火锅店排污、排烟行为对其生活存在实际的影响,主观判断因素较强,幷无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判定该店排污、排烟行为存在损害,制造的噪音超出标准。此外,排烟、排污等设备幷非自己安装,自己对火锅店的经营行为不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要求商铺业主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幷向城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发函调查。相关部门复函称,案涉火锅店设置在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该店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集气罩及排气筒,但存在选址不当、油烟排放口未按规范化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检查中幷未发现火锅店在废水排放方面存在未按规范设置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