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
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杨临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依法审理了绿孔雀保护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破坏案等一系列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
健全完善公益诉讼裁判规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