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因建筑违章无法投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某县为招商引资,承诺为某鞋业公司修建工厂提供建设土地,幷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载明该项目选址属于圈内项目用地,同意通过用地预审。2013年,鞋业公司与该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生产项目合同书》,约定由管委会提供土地,幷力争在6个月内做好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启动招拍挂程序等,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县规委召开专题会议,认为鞋业项目土地使用性质跟县城总体规划一致,建筑布局和群体空间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可按报批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实施。2016年,县人民政府将该鞋业项目列入该县2016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同年,管委会文件列明该鞋业项目工作进度为“规划设计已通过大规委”,随后,鞋业公司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招商协议、相关文件意见和通知要求,在约定的55.9亩地范围内建成22929.34平方米的建筑物以及相关构筑物、附属设施、绿化工程。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县人民政府为鞋业项目工程厂房申报获取了省奖补资金124万元。2017年,县环境保护局对鞋业公司作出《关于某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双成品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载明同意该项目建设。同年,该县所属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通知,将该鞋业项目列入2017年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由于该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无法由鞋业公司取得,导致已经建好的工厂迟迟无法投入使用。鞋业公司认为管委会未按约定履行招商引资协议,遂诉请法院判令管委会赔偿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装修和附属基础设施损失6814.8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幷要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用地预审意见违法,两者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