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权威不容质疑
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区的“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同时身兼香港特区国安委主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是履行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二)列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职权“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再者,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审议行政长官的提请解释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议案,亦是行使国家宪法第六十七条(四)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笔者认为,在“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下,终审法院过往的裁决已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释法的权力。该权力源自宪法第六十七条(四)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而且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人大释法”可以“阐明或补充法律”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但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亦列明“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就黎智英案而言,案件涉及勾结国外势力的因素,且具体有高度敏感性,如允许其聘请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故此行政长官是次提请释法有其必要性。与此同时,基本法第三十五条列明“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所以释法幷不影响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市民美好生活的最佳保障,国安法颁布实施后一举扭转黑暴造成的社会乱局,对香港实现由乱到治起了重大的作用。当前香港正处在由治及兴的关键时期,面对眼下风云多变的国际局势下,国安法的重要性不但没有减低,反而更加重要,笔者希望社会各界能坚定维护国安法的权威,支持释法,厘清问题,堵塞漏洞,为香港实现由治及兴团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