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状 各界吁司法机构担国安责任
中评社香港11月25日电/律政司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批准壹传媒集团老板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其就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抗辩一事,向特区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院今开庭处理申请。多位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相信香港司法系统能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清楚瞭解立法原意并会承担责任,不希望出现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而中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总兜底人”,如果有人曲解香港“国安法”,挑战“国安法”权威,不排除需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纠正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决不能容许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为涉及勾结外国境外势力等案件辩护,以免出现泄密以及其他损害“国安法”实施的风险,而高院准许黎智英聘请外国大状并不合逻辑,亦有违立法原意,“如果有人曲解“国安法”,挑战“国安法”的权威,不排除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纠正错误。”
外国律师辩护范畴西方亦设限
全国政协常委林建岳强调,黎智英案可能涉及大量的国家机密,不适宜由外国律师参与辩护。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规定,特区政府和司法机构都有责任落实好“国安法”,在审讯中更要体现立法原意,切实保护“国家安全”。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对于外国律师参与刑事或民事辩护都有严格限制,以体现自身的“司法主权”,更不要说“国安”案件。外国律师不仅不熟悉香港“国安法”条文,且在身份及角色上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在香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自然都不适宜由外国律师参与辩护。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福建社团联会荣誉主席吴良好表示,香港社会都希望香港司法系统能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清楚瞭解立法原意并承担责任。香港社会不希望出现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这既不利社会各界对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于香港得来不易的新局面。中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总兜底人”,有的是办法和制度去解决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义工联盟主席谭锦球表示,外国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为外部势力藉此干预香港司法独立、抹黑攻击香港“国安法”,带来潜在风险,并不符合香港“国安法”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立法原意。司法机关应立足维护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大局,立足维护香港司法公义大局,倾听民意呼声,堵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一切漏洞。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施荣怀表示,香港“国安法”在香港地区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初期的每个案件都可能影响到日后香港地区司法发展的路径。在聆讯期间,外国律师极可能根据经验引用一些外国案例混淆视听,扰乱香港法律秩序,进而对香港司法未来发展有不好的引导。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九龙社团联会会长王惠贞表示,香港“国安法”的订立初衷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小心谨慎。黎智英案本身涉嫌勾结外国势力,批准聘用外国律师有违法律订立初衷。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卢瑞安表示,维护“国家安全”为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司法系统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必须清楚瞭解“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同时要承担责任。他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统出现未能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这既不利社会各界对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于香港得来不易的新局面。
判决若偏差不良后果损法治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黄玉山表示,外国大律师不懂中文,不熟悉中国法律体系、立法原意,容易产生错误的观点,可能会令法庭对“国安法”判决产生偏差,导致不良后果,而相关后果未来将会由整个香港社会承担。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吴秋北表示,事件反映部分法官可能对香港“国安法”理解不充分和透彻,只参考“外国案例”而不明白“国安”案件的特殊性,而法院无法得悉有关的外国律师与当事人的合约条款和背后的关系,其中有可能涉及来自外国势力的“援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表示,“国安”案件或牵涉大量国家机密,由外国律师为牵涉“国安”案件的被告辩护,有可能招致可危害“国家安全”的泄密风险,有违“国安法”的立法原意。
中评社香港11月25日电/律政司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批准壹传媒集团老板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其就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抗辩一事,向特区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院今开庭处理申请。多位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相信香港司法系统能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清楚瞭解立法原意并会承担责任,不希望出现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而中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总兜底人”,如果有人曲解香港“国安法”,挑战“国安法”权威,不排除需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纠正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决不能容许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为涉及勾结外国境外势力等案件辩护,以免出现泄密以及其他损害“国安法”实施的风险,而高院准许黎智英聘请外国大状并不合逻辑,亦有违立法原意,“如果有人曲解“国安法”,挑战“国安法”的权威,不排除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纠正错误。”
外国律师辩护范畴西方亦设限
全国政协常委林建岳强调,黎智英案可能涉及大量的国家机密,不适宜由外国律师参与辩护。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规定,特区政府和司法机构都有责任落实好“国安法”,在审讯中更要体现立法原意,切实保护“国家安全”。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对于外国律师参与刑事或民事辩护都有严格限制,以体现自身的“司法主权”,更不要说“国安”案件。外国律师不仅不熟悉香港“国安法”条文,且在身份及角色上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在香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自然都不适宜由外国律师参与辩护。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福建社团联会荣誉主席吴良好表示,香港社会都希望香港司法系统能在维护“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清楚瞭解立法原意并承担责任。香港社会不希望出现香港司法系统不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的局面,这既不利社会各界对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于香港得来不易的新局面。中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总兜底人”,有的是办法和制度去解决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义工联盟主席谭锦球表示,外国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为外部势力藉此干预香港司法独立、抹黑攻击香港“国安法”,带来潜在风险,并不符合香港“国安法”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立法原意。司法机关应立足维护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大局,立足维护香港司法公义大局,倾听民意呼声,堵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一切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