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出台

  中评社北京11月23日电/据证券日报报导, 11月22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还提出,险企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受访业内专家及险企人士表示,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通知》主要对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险企要求有所放宽,这是重要突破。但门槛仍相对较高,预估仅有不到30家险企可以参与。未来,应适时降低险企门槛,支持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

  险企须符合七大条件

  就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银保监会表示:“主要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符合七大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第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第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第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第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第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第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第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此,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原副主任朱俊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定量指标看,门槛相对较高,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可能不超过30家。”

  记者梳理人身险公司已披露的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注意到,若不考虑其他因素,仅有27家险企符合《通知》七大条件中的前四条硬性条件,占全市场91家人身险公司的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