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状处理国安案 各界析4大风险
风险1 国安法本地要素强 不宜参照外国案例
现在是香港国安法实施的初期,黎智英案对未来相关案件的判决将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有政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若容许非香港执业的英国大律师为涉及勾结外国境外势力等案件辩护,不排除其会援引有利于黎智英的国外案例做辩护,有可能误导法官最终依据外国的价值观或逻辑作出裁决,有碍国安法的发展。
退休裁判官、大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讲师黄汝荣表示,按照普通法制,每一宗案件的辩护律师都会引经据典来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论点,引用的案例愈多,法庭就会愈容易接纳论点。然而,在这件案件中,不排除Tim Owen会援引有利于黎智英的国外案例,从狭义的角度为黎智英的言论自由辩护。
他强调,每个国家的国情、历史背景、民族意识等都不相同,若盲目将英国的言论自由等标准强加于香港,是一件极为危险的事情。“香港国安法任何时候都应将‘保障国家安全’作为首要目的和出发点,不应与外国的国家安全价值观接轨,其他国家的做法不应也不能成为参考。”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法律界选委、执业大律师马恩国表示,为落实司法独立,显示对本土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的信心,澳洲等多个英联邦国家在脱离英国殖民地独立后,都已经不再容许英国的大律师到当地出庭。然而,并非英国殖民地的香港,在回归祖国后,《法律执业者条例》至今仍一直保留着授权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执业的大律师来港出庭的条文。
他认为要进一步达至真正的司法独立,有需要检讨、考虑废除这种暂许非本地执业的外国大律师来港出庭的制度,尤其要尽快将香港国安法案件排除在“专案认许”之外。
他指出,香港近年面对来自外部势力的国家安全风险,若然再特许没有本地执业资格的外国大律师以外国案例为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的被告辩护,有可能误导法官参考外国的价值观或逻辑作出裁决,有碍法律的发展,损害公众利益。
明文规定勿轻易引用他国经验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表示,香港国安法有明确条文表明须考虑国际人权公约并不代表公约可凌驾国安法之上。所有国安法也有其个别独特的地方敏感性,因应不同的政治、文化、社会、及历史背景而有所不同,不能轻易引用他国或其他地方之经验为绝对准则;例如现正在英国议会审议的英国国安法条文极为严苛、定义模糊和违反最基本人权,拿英国人这一套应用于香港未必有帮助。
风险2 不谙中文欠本地经验 不适合处理国安案
香港国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参考。有政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若海外大律师本身不懂中文,亦不瞭解中国宪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更非在港执业,明显不适合在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中出庭。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表示,香港国安法以中文立法,就算坊间的英文译本亦仅能视作参考之用,不能作准,始终中英翻译有可能有失真情况出现,加上香港国安法条文涉及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方针等均为香港独有,故若海外大律师本身不懂中文,亦不瞭解中国宪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更非在港执业,则明显不适合在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中出庭。
港产大律师可胜任
龚静仪强调,香港有多达约1,600位执业大律师,人才济济,其中多很多人同时拥有本地及英国的执业资格,甚至兼具控辩出庭经验,完全有足够能力担任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的辩方代表。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执业律师黄英豪表示,香港国安法不是一般本地法律,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旨在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而整部法律均由中文写成,以中文为准。因此,若外国大律师不懂中文,又不熟悉中国法律体系、香港国安法立法原则及立法原意,将难以正确理解和诠释有关这部特殊的法律。
风险3 英律师接触机密 或“义务”告知所属国
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允许来自外国的律师辩护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存在诸多潜在国安风险,不能排除有关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接触到国家机密内容,亦不排除律师钻空子刻意引导香港法官偏颇理解香港国安法,从而影响裁决,导致无法贯彻落实国安法保障国家安全的目的,因此不得不提高事件在国家安全方面的风险评判。
退休裁判官、大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讲师黄汝荣指,英国有一条普通法罪行,即包庇叛国罪。若有证据显示,有外国反华势力可能曾通过代理人与黎智英相勾结,而Tim Owen在代理此案过程中,或会接触到与英国国安层面相关的证据细节。根据英国法律,他有义务告知英国政府,但他若这样做,不仅违反了香港证人的保密原则,更会对中国国家安全带来风险。
丁煌认为,Tim Owen是次为黎智英辩护,英国政府及政客均雅雀无声,可看作“默许”,足见英国政府的“双重标准”,更令人怀疑有人担任黎智英辩护律师,其背后或有目的,为国家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风险4 疏漏误差被炒作 将损社会安宁
多名政界人士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涉及国安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影响香港市民对国安法的理解,一旦判决与国安法的立法原意违背,不排除再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令香港社会再次掀起风波,破坏社会安宁,最终令公众利益受损。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梁熙指出,涉及国安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影响社会对国安法的理解,一旦有关的判决与立法原意违背,不排除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令香港社会再次掀起风波,破坏社会安宁,最终令公众利益受损。
他指出,黎智英案是有关勾结外国势力的案件,理应尽可能杜绝任何可被外国势力再借机干预及炒作可能性,而过去已有外国势力藉有关议题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先例,香港更应对此严加防范。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李梓敬担心在审理涉及国安案件过程中,若释放过多同立法原意违背的信息,有可能误导市民偏颇理解香港国安法,不排除会有别有用心者以此为借口再掀风波,破坏香港来之不易的社会安宁,这对维护公众利益百害而无一利。
风险1 国安法本地要素强 不宜参照外国案例
现在是香港国安法实施的初期,黎智英案对未来相关案件的判决将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有政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若容许非香港执业的英国大律师为涉及勾结外国境外势力等案件辩护,不排除其会援引有利于黎智英的国外案例做辩护,有可能误导法官最终依据外国的价值观或逻辑作出裁决,有碍国安法的发展。
退休裁判官、大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讲师黄汝荣表示,按照普通法制,每一宗案件的辩护律师都会引经据典来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论点,引用的案例愈多,法庭就会愈容易接纳论点。然而,在这件案件中,不排除Tim Owen会援引有利于黎智英的国外案例,从狭义的角度为黎智英的言论自由辩护。
他强调,每个国家的国情、历史背景、民族意识等都不相同,若盲目将英国的言论自由等标准强加于香港,是一件极为危险的事情。“香港国安法任何时候都应将‘保障国家安全’作为首要目的和出发点,不应与外国的国家安全价值观接轨,其他国家的做法不应也不能成为参考。”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法律界选委、执业大律师马恩国表示,为落实司法独立,显示对本土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的信心,澳洲等多个英联邦国家在脱离英国殖民地独立后,都已经不再容许英国的大律师到当地出庭。然而,并非英国殖民地的香港,在回归祖国后,《法律执业者条例》至今仍一直保留着授权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执业的大律师来港出庭的条文。
他认为要进一步达至真正的司法独立,有需要检讨、考虑废除这种暂许非本地执业的外国大律师来港出庭的制度,尤其要尽快将香港国安法案件排除在“专案认许”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