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著作权归谁?

  中评社北京11月9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谁?如何界定委托者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委托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者廖某,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廖某享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的侵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幷驳回了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东莞市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邀请和委托廖某参与东莞市南城城市地标项目的创作。廖某设计完成《小笨钟》《春风中坐》《蜡笔城堡》《南之城》四副雕塑手稿幷进行著作权登记。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委托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东莞招标中心(以下简称东莞招标中心)就南城城市地标项目进行招标,北京某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雕塑公司)中标该项目后,设计公司向雕塑公司授权使用涉案雕塑作为项目地标展示,且最终由雕塑公司施工建造。

  其间,廖某因设计报酬等问题始终未与设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廖某认为设计公司、雕塑公司等侵害其相关著作权,起诉要求他们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廖某系涉案四个雕塑的平面美术作品的作者,南城城市地标项目中建造的雕塑与廖某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廖某和设计公司之间达成了委托创作关系的合意,亦难以认定设计公司授权雕塑公司投标幷最终建造四座雕塑系获得了廖某的同意与授权,涉案四座雕塑的建造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且未给廖某署名,割裂了该雕塑与廖某的关系,设计公司侵害了廖某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雕塑公司、南城街道办事处和东莞招标中心主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廖某署名权的行为、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设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前述判决。(宋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