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审讯不符公众利益
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不仅保障香港维持普通法制度,同时确保香港独立的司法权,保障市民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条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过去多年来,香港司法界有聘用外籍律师出庭的传统,由于一些外籍律师在部分案件上具有本地律师不具备的知识和经验,聘请外籍律师有助法庭作出更合适的审讯。
外籍律师不熟国安法
但是,黎智英违反香港国安法案有特殊性,律政司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均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辩护。律政司提出上诉时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唯一官方语言是中文,英文版本仅供参考,而且法例下国家安全概念,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政治环境及宪法等息息相关。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对中央及香港的独特背景没有充分理解。考虑到Tim Owen的专长并非香港国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的专家,因此他不能为法庭带来独特的审视角度,何况本案中,已有具相关经验的资深大律师参与。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在批出许可时忽略了这些要素。
香港大律师公会则表示,有关申请不符合海外大律师来港接案的一贯标准,并向法庭陈述反对理据。
国安法保障审讯公平公正
黎智英案并非首宗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而且香港国安法已经实施两年,事实证明香港国安法尊重香港法律体系,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黎智英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香港本地元素,应该考虑由本地的大律师来处理。律政司和香港大律师公会提出的反对理据,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值得支持。今次法庭的裁决是不恰当,而且其理据存在瑕疵,律政司应尽快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香港国安法是作为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颁布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黎智英案涉及外国势力的介入,案中更可能牵涉到大量的国家机密,在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案件上,外籍律师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冲突,让外籍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处理,在法庭上引用外国案例挑战国安法,容易造成不公偏颇的乱象,也不利于审讯的公平公正,更不符合公众利益。
香港的司法独立与公义,不在于有否外籍律师参与,而是审讯能否透明、公平、公正。国安法案件具有特殊性、敏感性的元素,不应由外籍律师辩护,这没有对被告造成任何不公平、不公义,本港法庭会依法确保被告得到公平公正的审讯。
作者傅健慈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不仅保障香港维持普通法制度,同时确保香港独立的司法权,保障市民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条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过去多年来,香港司法界有聘用外籍律师出庭的传统,由于一些外籍律师在部分案件上具有本地律师不具备的知识和经验,聘请外籍律师有助法庭作出更合适的审讯。
外籍律师不熟国安法
但是,黎智英违反香港国安法案有特殊性,律政司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均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辩护。律政司提出上诉时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唯一官方语言是中文,英文版本仅供参考,而且法例下国家安全概念,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政治环境及宪法等息息相关。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对中央及香港的独特背景没有充分理解。考虑到Tim Owen的专长并非香港国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的专家,因此他不能为法庭带来独特的审视角度,何况本案中,已有具相关经验的资深大律师参与。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在批出许可时忽略了这些要素。
香港大律师公会则表示,有关申请不符合海外大律师来港接案的一贯标准,并向法庭陈述反对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