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社工遵守国安法是应有之义

  中评社北京10月7日电/网评:社工遵守国安法是应有之义

  来源:文汇网 作者:管浩鸣(立法会议员)

  香港国安法落实生效之后,社会福利署去年在非政府机构的“服务质素标准8”之下,普遍适用于所有服务的法例列表中,新增了香港国安法。但有少数前线社工认为,此举令他们的社会服务工作出现自我审查,又认为国安法“法律红线模糊”,只能小心行事。这其实反映出他们误解国安法。社会服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使命重大。提供服务的机构,遵守法律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政府及服务单位有必要强化前线员工的相关培训,确保他们正确瞭解国安法,遵守国安法。

  社署为接受公帑资助的非政府组织订明16项服务质素标准,要求相关机构服务单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应达到一定的水平。其中,“服务质素标准8”——服务单位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责任,有两点要求,一是服务单位必须知悉所有监察其运作及服务提供的法例;二是服务单位备有监察程序以确保单位遵守有关的法例,及于需要时征询法律人士的意见。

  为协助相关机构准确掌握这项要求,社署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联合为各服务单位制订应遵守的法例范围清单,并已将香港国安法纳入普遍适用于所有服务的列表。

  依照这项要求,服务单位有责任掌握好国安法,并且让属下员工都能清楚知悉相关的法例,以确保机构及员工都能遵守国安法,如有需要,应征询法律人士的意见及定期为员工提供培训。

  早日消除对国安法的误解   少数前线社工认为,国安法“法律红线模糊”,正反映出他们对国安法的理解出现误差。所谓的“国安法法律红线模糊”,其实是一些人有意误导公众,扭曲公众人士对国安法的认知,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抹黑国安法的行为。事实上,国安法条文清晰,在国安法生效落实之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都严格依法办事,每一宗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均有理有据,不存在“红线模糊”的问题。

  如果一些前线社工对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存有不理解的问题,应该直接征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相关的服务单位也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助他们更准确地理解国安法条文。

  有些前线社工认为,国安法令他们的社会服务工作出现自我审查的问题。比如,他们声称会减少与年轻人讨论社会时事,举办活动时会考虑嘉宾言论而不敢邀请某些嘉宾等等。其实,这种看法同样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遵守法律是每一位市民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提供社会服务工作的前线社工更须守法,将守法说成是“自我审查”,这本身就极为错误。如果这也叫“自我审查”的话,那么人人都须“自我审查”,因为香港是法治社会,守法是社会的核心价值。

  掌握法律才可提供优质服务

  前线社工祗有掌握好法律,才可提供符合标准的社会工作服务。如果连与年轻人讨论社会时事,邀请嘉宾出席活动也感到担心,这只能说明他们尚未能掌握好法律,须加强自我学习,让自己成为合格的社工。

  社会服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使命重大。提供服务的机构,遵守法律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国安法生效之后,确实有一部分前线工作人员对法律存有错误理解,对法律条件的认识不足,社服机构必须依照社署“服务质素标准8”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机构及员工都能知法、守法,为社会提供合格的服务。   中评社北京10月7日电/网评:社工遵守国安法是应有之义

  来源:文汇网 作者:管浩鸣(立法会议员)

  香港国安法落实生效之后,社会福利署去年在非政府机构的“服务质素标准8”之下,普遍适用于所有服务的法例列表中,新增了香港国安法。但有少数前线社工认为,此举令他们的社会服务工作出现自我审查,又认为国安法“法律红线模糊”,只能小心行事。这其实反映出他们误解国安法。社会服务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使命重大。提供服务的机构,遵守法律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政府及服务单位有必要强化前线员工的相关培训,确保他们正确瞭解国安法,遵守国安法。

  社署为接受公帑资助的非政府组织订明16项服务质素标准,要求相关机构服务单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应达到一定的水平。其中,“服务质素标准8”——服务单位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责任,有两点要求,一是服务单位必须知悉所有监察其运作及服务提供的法例;二是服务单位备有监察程序以确保单位遵守有关的法例,及于需要时征询法律人士的意见。

  为协助相关机构准确掌握这项要求,社署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联合为各服务单位制订应遵守的法例范围清单,并已将香港国安法纳入普遍适用于所有服务的列表。

  依照这项要求,服务单位有责任掌握好国安法,并且让属下员工都能清楚知悉相关的法例,以确保机构及员工都能遵守国安法,如有需要,应征询法律人士的意见及定期为员工提供培训。

  早日消除对国安法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