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等: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此次印发的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规则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同时,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据悉,此次规则修订过程中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幷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