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曾志豪抹黑香港司法须追究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文兆基
前“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曾因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而被判入狱18个月,今年7月刑满后,又因被控触犯香港国安法中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还押,至8月中获批准保释。新闻公布后,已逃离香港的前电台主持曾志豪在报章撰文,质疑何俊仁“保释成功与否不在法庭,而在政治上是否已有共识默契”云云。结果引发民主党前主席刘慧卿炮轰,更斥曾志豪“居心何在”。双方爆发骂战,不过是为了争夺利益而触发,本不值一驳。但曾志豪显然是在借机攻击抹黑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司法制度,对此需要以正视听。
早有立场存心污蔑法庭
先不说何俊仁究竟应不应该获准保释,毕竟法庭已作出决定,而且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不宜在此阶段作过多评论。但曾志豪在文中竟以“未见大规模反对”,作为诬蔑何俊仁获准保释不是基于法庭独立决定而是“在政治上有共识默契”的“理据”云云,这显然体现了曾某输打赢要的心态。假如当事人不准保释,那曾志豪就可以借机抹黑国安法,声称国安法剥夺被告权利;如今当事人成功保释,曾志豪又可以说国安法“标准不明”,作出政治凌驾法庭的所谓“结论”。由此可见,曾志豪打从一开始就存心污蔑,不论实际过程如何,其抹黑国安法的结论都是不会改变的。
再说回国安法批准保释与否的问题,香港国安法第42条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曾志豪在文中宣称,“你如何肯定被告不会再犯呢?”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回答的问题。曾志豪这句话建基于一个前设,即涉国安罪行的被告必不能保释,这也是他之后提出“政治共识”的前提。但细心思
举个简单例子,据国安法第33条,被告若(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便可视为刑罚扣减的理由,照道理亦可类推为获准保释的理由之一。
至于被告在首次开庭之前主动认罪,而且怀有悔意,又或者是被告身患重病,应否作为法官相信对方不会继续实施,或无能力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充分理由呢?也许日后在法学研究上可再讨论,可是无论如何,事实证明法官批准保释,实际上能有具体的理由,而不是像曾志豪所言,是什么“不可能回答的问题”。
除此之外,单纯从法律程序而言,被告不论是否获准保释,控辩双方均可提呈保释覆核。事实上,何俊仁最初是在7月20日到西九龙裁判法院申请保释,遭拒后再在上月15日,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覆核。换言之,律政司如认为何俊仁获准保释不妥的话,可向高等法院提呈覆核,若被驳回则可向上诉庭申请上诉,根本用不着曾志豪口中的所谓“大规模反对”。
阴谋论图谋取私利
况且,即使律政司最终不提呈保释覆核,也完全得不出背后蕴含所谓“政治默契”的结论。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是否提出检控、覆核或上诉,除了会考虑公众利益、证据强弱之外,亦会参考过往案例,以此考虑提呈覆核的胜算。例如:过往若曾有法官考虑到被控人的健康状况后,相信对方即使保释亦不会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于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2条而批准保释的案例,之后律政司提呈覆核败诉,未来遇上情况相类似的案件,便未必会再提呈覆核。事实上,在过去的涉国安罪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亦曾有被告
撇除涉事一案不论,在近日开始进入交付审讯程序的违法“初选”案中,便有13名被控人先后获准保释,当中7人是律政司覆核被驳回,4人是律政司放弃覆核,2人在高等法院申请保释获批,另有2人获准保释被撤销。为何又不见曾志豪跳出来,质疑获准保释的人有什么“政治默契”?
最合理的解释,便是论知名度和“政坛地位”的话,何俊仁比这几位获准保释的被告高。毕竟,对于那些“黄丝”KOL、名嘴或网红而言,流量变现是他们最容易的牟利方式,但是他们已经离港,要维持其存在感和流量,最简单的方法便是透过炮制阴谋论“猎巫”,攻击另一些知名度高的人。因此,吸引“黄丝”支持者的眼球,可能才是他炮制阴谋论的真正目的。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文兆基
前“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曾因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而被判入狱18个月,今年7月刑满后,又因被控触犯香港国安法中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还押,至8月中获批准保释。新闻公布后,已逃离香港的前电台主持曾志豪在报章撰文,质疑何俊仁“保释成功与否不在法庭,而在政治上是否已有共识默契”云云。结果引发民主党前主席刘慧卿炮轰,更斥曾志豪“居心何在”。双方爆发骂战,不过是为了争夺利益而触发,本不值一驳。但曾志豪显然是在借机攻击抹黑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司法制度,对此需要以正视听。
早有立场存心污蔑法庭
先不说何俊仁究竟应不应该获准保释,毕竟法庭已作出决定,而且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不宜在此阶段作过多评论。但曾志豪在文中竟以“未见大规模反对”,作为诬蔑何俊仁获准保释不是基于法庭独立决定而是“在政治上有共识默契”的“理据”云云,这显然体现了曾某输打赢要的心态。假如当事人不准保释,那曾志豪就可以借机抹黑国安法,声称国安法剥夺被告权利;如今当事人成功保释,曾志豪又可以说国安法“标准不明”,作出政治凌驾法庭的所谓“结论”。由此可见,曾志豪打从一开始就存心污蔑,不论实际过程如何,其抹黑国安法的结论都是不会改变的。
再说回国安法批准保释与否的问题,香港国安法第42条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曾志豪在文中宣称,“你如何肯定被告不会再犯呢?”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回答的问题。曾志豪这句话建基于一个前设,即涉国安罪行的被告必不能保释,这也是他之后提出“政治共识”的前提。但细心思